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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省鞋业商会
释义

河南省鞋业商会隶属河南省工商联合会管理,全省唯一一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的鞋业行业独立法人社团机构,是河南省从事鞋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河南省鞋业商会除了在河南省当地整合河南地区的鞋企,鞋商资源,更是利用网络资源与环球鞋网等大型鞋行业门户网站达成合作意识。

商会职能

河南省鞋业商会作为全省唯一一家鞋行业商会,具有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2、建立于政府沟通渠道,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

4、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搞好质量技术服务。

5、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建立行业网站及综合信息库。

6、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出国考察、研讨会、展览会。

7、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8、组织招商引资、经贸洽谈,承办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鞋业商会。

英文名称:Henan footwear Association

缩 写:HFA

第二条 本会是河南省从事鞋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鞋业的规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工商联、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引导企业回报社会,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三)积极为政府、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四)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鞋业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鞋业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供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鞋业及相关行业水平;

(七) 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八) 组织会员参加河南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鞋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鞋业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无不良市场经营行为记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经营稳定,信誉良好者;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 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权;

(四) 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发生违反章程行为;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还会员证。本会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包括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将随之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并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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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3: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