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释义 | 概况河南省民委(宗教局)是河南省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有办公室、政法处、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6个处室,设有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 主要职责(一)参与起草本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四)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办好民族、宗教院校。 (五)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劝阻、制止和处理一切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非正常活动,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和政策的轨道。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国外敌对势力渗透活动的斗争,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九)发挥各爱国宗教团体作用,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支持各宗教团体依法办好教务。 (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一)承办国家民委、国务院宗教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会务、财务、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处。负责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和落实;负责调研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建立民族和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组织民族宗教方面的新闻发布;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志和年鉴的整理、编纂工作。 (三)民族一处。负责全省有关民族团结、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民族纠纷;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指导民族学校工作;引导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搞好科技推广和科技应用等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四)民族二处。负责全省有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研究制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建立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工作和扶贫工作。 (五)民族三处(省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六)宗教一处。负责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指导相关全省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相关宗教界人士的培训,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承办设立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七)宗教二处。负责全省天主教、基督教和五大宗教以外宗教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指导有关省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办设立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人员编制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专职委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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