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民办教育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河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原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协会)是全省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现有会员单位300多个,涵盖了河南省民办教育的各个办学层次。 目前协会下设三个工作委员会、一个研究机构和一个会刊。 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设立于2001年,主任胡大白,副主任刘文魁、王左生。 工作职责:协助河南省教育厅贯彻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调研,向政府提出民办高教发展建议;维护民办高校及其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流合作等。 基础教育工作委员会设立于2005年,主任乔鸿钧。 工作职责:促进中等教育办学机构的联系、协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咨询及调研等工作。 学前教育工作委员会(筹)主任乔鸿钧。 工作职责:宣传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加强学前教育机构联系;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 民办教育研究所设立于2000年,所长张锡侯。 工作职责:根据各工作委员会要求制订科研计划,组织科研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推动民办教育理论研究等。 协会会刊《河南民办教育通讯》1999年2月创刊,双月出版,是民办学校的宣传阵地。 工作职责:贯彻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传递民办教育发展信息,推广先进办学经验;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理论及实践交流。 协会下设机构直接联系会员单位,各会员单位请与各工作委员会加强联系,及时通报信息。 协会将竭力为会员提供服务。有意加入协会的各类民办学校请致电各工作委员会或协会办公室索取申请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民办教育工作者及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团结一切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力量,研究民办教育规律,推进民办教育的改革,促进河南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郑州市航海中路9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探索民办学校发展规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2、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担当政府与民办教育之间的桥梁,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4、举办学术理论研究活动,交流科研成果和办学经验,组织评选和奖励优秀科研成果;表彰办学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促进省内外民办学校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其它有关组织的联系; 5、编纂内部刊物《河南省民办教育通讯》,组织撰写民办教育方面的论著和信息; 6、承担上级组织委托本会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机构的教职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及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其他人员并作出突出贡献者,按申请程序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六)提供推荐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业务资料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因工作变动、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期间领导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代表大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因工作变动、自动取消所任学会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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