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教育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
释义 | 河南省教育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是指省教育厅对全省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办结的典型教育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期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的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适用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 5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育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省教育厅对全省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办结的典型教育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期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的制度。 第三条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参考省教育厅公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原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上报案例,形成统一的案例体系。 第五条 下列事项列入教育行政处罚案例报送范围: (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违法行为轻微,予以告诫,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减轻、从轻、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者具有普遍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例;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例;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例; (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行政处罚案例; (九)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典型案例。 第六条 列入报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例,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案件结案之日起5日内,报省辖市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省辖市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或者办理案件结案之日起5日内报省教育厅。报送案件以电子文档为主。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报送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八条 教育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通过河南省教育厅网站公布,供全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十条 省教育厅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定期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省辖市、县(市、区 )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不宜编纂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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