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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释义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二)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将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的中小企业服务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将原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全省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省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省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对口部门和本省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省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全省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九)研究提出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政策和建议;拟订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全省煤炭、煤层气开发及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煤矿技术改造项目。

(十)负责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二)统一规划、配置和管理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统一管理全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

(十三)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省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承办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组织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工作。

(三)规划处。组织拟订全省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对口部门和本省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的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编报部门预决算,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有关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指导行业的财务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全省工业、信息化的产业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的准入管理。

(六)科技处。拟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承担行业科技成果和情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七)运行监测协调局。监测分析全省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省内外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八)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信用担保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十)安全生产处。指导工业、信息化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原材料工业处(省稀土办公室、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省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十二)装备工业处。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三)消费品工业处(省食品工业办公室)。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工艺美术等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食盐、糖精的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省级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十四)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研究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煤矿准入条件和开办标准;指导全省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和标准;指导全省煤炭、煤层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统筹煤炭调运计划;负责煤炭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工业处(电子信息处)。承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材料的开发和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六)软件服务业处。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十七)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的融合;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承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无线电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规划;负责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划分、分配与指配;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波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指导行业队伍建设、职工培训、职业准入、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管理直属院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20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中小企业服务局副局长2名,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名,河南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能源规划建设局关于煤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负责核准、审核煤矿新建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出煤矿改扩建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权限负责核准、审核煤矿改扩建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煤矿技术改造项目。

(三)管理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

(四)领导省盐务管理局。

(五)对省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及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

(六)原省信息产业厅所属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河南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河南信息工程学校、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及省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领导。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工作。

(八)所属国有企业(除金融投资类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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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5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