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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释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定”规定,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制定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均安全监察工作。

(六)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r管理工作。

(九)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二)科技装备处

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管理工作。依法监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

(三)安全监察一处

依法监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矿山救护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安全监察二处

依法监察国有重点以外的约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事故调查处

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煤矿重大事故的批复与结案工作;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煤矿事故的统计分析。

(六)执法监督处

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工作,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承办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行政复议。组织研究拟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审核、汇总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人事培训处

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承办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职数22名,煤矿安全监察专员6名(正副处级)。

四、监察分局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设郑州、豫西、豫北、豫南、豫东5个监察分局,为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监察分局行政编制总数为120名。各监察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总工程师),书记1名;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总数为.12名(正副处级)。

郑州监察分局负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行政编制30名。

豫西监察分局负责洛阳、三门峡、济源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行政编制20名。

豫北监察分局负责焦作、鹤壁、安阳、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行政编制25名。

豫南监察分局负责平顶山、许昌、南阳、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行政编制30名。

豫东监察分局负责商丘、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行政编制1 5名。

各监察分局内设机构名称为:室;按照人员编制,可设置3—5个室,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区域或煤矿类型确定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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