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长制 |
释义 |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河流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通过河长制,让本来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国“水危机”严峻的当下,似乎是一个催生河清水绿的可行制度。 起源“河长制”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它是在太湖蓝藻暴发后,无锡市委、市政府自加压力的举措,所针对的是无锡市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 2007年8月23日,无锡市委办公室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在下达的这份文件中明确指出:将河流断面水质的检测结果“纳入各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各市(县)、区不按期报告或拒报、谎报水质检测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这份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无锡推行“河长制”的起源。自此,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真正把各项治污措施落实到位。 2008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太湖流域借鉴和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之后,江苏全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已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协调解决太湖和河道治理的重任,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这些自上而下、大大小小的“河长”实现了对区域内河流的“无缝覆盖”,强化了对入湖河道水质达标的责任。淮河流域、滇池流域的一些省市也纷纷设立“河长”,由这些地方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承包一条河,担任“河长”,负责督办截污治污。 探索与创新把河流水质达标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河长”不是目前行政序列中的官职,有人只是把它视作握有实权者挂的一个“虚衔”,因而“河长制”能否收到实效,关键要看是否有人因任上不力而被问责。无锡市委、市政府于2007年12月5日印发了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文件明文规定:“对环境污染治理不力,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贯彻市委、市政府太湖治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行动不迅速、措施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对责任人实施“一票否决”。 一河一策。“河长”们上任后,纷纷着手对负责的河流进行会诊,分析污染症状,采取“一河一策”的方法,很快制定出了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等一系列措施。在具体实施中实行了“三包”政策——领导包推进、地区包总量、部门包责任。在这种人人有压力、大家有动力的治污体制下,河流治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设立“河长制”管理保证金专户,实施“河长制”管理保证金制度。在无锡市惠山区,每个“河长”要按每条河道个人缴纳3000元保证金的要求,在年初上缴区“河长制”管理保证金专户,同时,区财政划拨配套资金,充实到专户。专户资金用于对“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开展、推进及奖惩。根据“河长制”管理最终考核结果,以“水质好转、水质维持现状、水质恶化”等综合指数作为评判标准,水质好转且达到治理要求的,全额返还保证金并按缴纳保证金额度的100%进行奖励;水质不恶化且维持现状的,全额返还保证金;水质恶化的,全额扣除保证金。 作用传达地方政府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从实践来看,许多地方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打了折扣。推行“河长制”,表明环保问责不再是空头口号。 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政能力。让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环保,有利于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环境,方便各级地方领导直接进行环保决策和管理。 水质达标攻坚战全面打响,河流断面水质明显改善。以无锡为例,全面覆盖无锡行政区划的79个考核断面达标率从“河长制”实施之初的53.2%上升至2008年3月的71.1%,可谓“河长上岗,水质变样”。 面临问题2008年9月3日,无锡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建立“河(湖、库、荡、氿)长制” 全面加强河(湖、库、荡、氿)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这项《决定》,对探索性实践了近一年的“河长制”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范,从组织架构、目标责任、措施手段、责任追究等多个层面提出了系统要求。 可以说,以《决定》的出台为标志,在全国首创的“河长制”真正从“试水”走向了成熟。它在云南、河南、河北,以及整个太湖流域的借鉴推行,足以证明无锡市的这项探索是符合当前中国流域治理现状、适应当前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之举。 解读一:“河长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对环境保护的职能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的审视 长期以来,对环境质量的指责或肯定,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环保部门的。但在事实上,环保部门由于行政权限、技术手段、人员配备等限制,对于涉及环境的各方面掌控、调度往往力不从心。 环境问题尤其是水环境问题,牵涉领域众多,可谓包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河长制”的出现,把地方党政领导推到了第一责任人的位置,其目的在于通过各级行政力量的协调、调度,有力有效地管理关乎水污染的各个层面。 《决定》明确,“河长”作为“河长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河道(含所分工包片地区)的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牵头组织所管河道综合整治方案的制定、论证和实施,强化横向协调、落实长效管理,对断面水质达标负首要责任。 按照这一定义,目前全市建立了市、市(县)区、镇(街道、园区)三级“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至村委会、社居委也必须建立工作小组。《决定》提出,“河道水质的考核得分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得分靠后,且所属河道水质恶化的责任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解读二:“河长制”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了早先“多头治水”的不足,真正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 客观地说,在环境问题上,“人人都是排污者”,但长期以来,我们却并没有树立“人人都是治污者”的理念。旁观、指责、讽刺、挖苦一度成为不良的社会风气。 这种风气不仅存在于社会普通群众中,也存在于政府部门之间,谈到水臭了、河黑了,眼睛更多地看向环保、市政、水利等部门,对自身的追问却很少。 “河长制”力求改变这种风气。从现有组织架构来看,纵向从市委书记、市长开始,“系在一根绳上”的还有区委书记、区长,镇党委书记、镇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大大小小担任全市各级“河长”的干部人数近2000名;横向从市委、市政府开始,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城管、工商、公安等12个部门都各有分工、各具使命,谁都不能在水环境治理上缺位。这个办法,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力量,弥补了早先“多头治水”的弊端,使治水网络密而不漏,任何一个环节上都有部门、有专人负责。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治水“生态链”,使每个部门都不敢玩忽职守,提高了水环境治理的行政效能。 随着“河长制”的层层推进,社会力量也被带动起来。最明显的是产业结构调整,沿河、沿湖的企业不得不放弃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超标排污企业被关停,有环保自觉的企业家开始寻求清洁生产方式,循环经济得到发展。“河长制”也壮大了民间治水的信心和决心,机关干部、党团员、青年学生中宣传环保的积极性高涨,家庭妇女也广泛参与,全市水环境治理的氛围空前良好。 解读三:“河长制”提出了全市河道治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措施,并在九大行政板块中形成你追我赶的竞赛氛围,树立了“上下游共同治理”、“标本兼治”的科学态度 目前,全市城乡已实现“河长制”全覆盖,纳入管理的河道从最初的64条扩大到815条。815条河道中,省级河道3条、市级河道25条、县区级河道84条,另有703条是镇级河道。 《决定》提出了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大体上分三步走:第一步,到2008年底,省、市级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现象;第二步,到2010年,彻底消除河道黑臭现象;第三步,到2012年,全面完成全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水质持续改善。 “河长制”虽按照行政交界面划分并落实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治水责任,但水是活水,一条河的治理需要上下游共同配合。《决定》提出的目标,既对各市(县)区的治水吹响了“竞技”口哨,又对各市(县)区上下游联动、协调配合提出了要求。 事实上,面对这样的目标任务,各市(县)区没有一家敢在治水大业上“拖后腿”,标本兼治,不玩花架子成为各地干部的自觉意识。按照《决定》要求,各地要对辖区内“河长制”河道造册建档,做好数字、文字、图像等全面记录,并因地制宜实施“一河一策”,有针对性地确定治水方案。同时,每条河都必须切实落实截污、清淤、企业整治、河容整治、两岸绿化、环境卫生等基本措施,地方政府同步做好排污总量控制、环境卫生监管、船舶污染治理等。 “河长制”的建立,为科学理性地实现和推进这些目标、措施提供了可能,如果没有这样的联动机制,水污染问题难以得到彻底根治。 与环境危局在湖北黄冈,包括市委书记在内的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正在适应属于自己的一个新头衔——河流的“河长”、湖泊的“湖长”、水库的“库长”。近日,在湖北省环保局李兵局长的主导下,黄冈市率先推行“河长制”,使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全市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重点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 客观地说,实行“河长制”传达了地方政府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特别是在一些水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由党政一把手“屈尊”担任“河长”,亲自督办河流环保工作,可以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从而起到一定的立竿见影之效。 担心的是,市长、书记们的分内工作林林总总,哪一样都不能怠慢,虽然当上“河长”,他们能拿出多少精力对辖下河流、湖泊、水库的治污进行精心规划,并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对治污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更重要的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官”,假若李兵局长高升或调走了,基层县市还会那么积极推行“河长制”吗?一旦人走政息,河流污染恐怕还是“涛声依旧”吧。 “河长制”透露出一种行政权依赖,它的核心是,当某地环境污染沉疴难返,一些人便开始期待地方主要领导批示或亲自过问,以待问题的最终解决。在他们心目中,地方政府成了污染企业的天敌,成了挽救环境危局的最后倚靠。殊不知,在一些地方,以问题解决者面目出现的“行政权力”,往往也是环境问题的麻烦制造者。 比如,在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对11个省(自治区)的126个工业园区的抽查中,高达87.3%的园区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降低标准通过环评,都不是企业或个人所为;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一半以上偷工减料或停止运作,也不是企业或个人所能做到的;至于近四成半企业存在环保违法,到底是企业无良,还是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监管乏力?(《法制日报》2007年7月5日) 环保部一位副部长曾指出:“中国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不足是重要原因,而好的政治理念必须依靠公众来响应,必须依靠公众参与来落实,必须依靠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贯彻。”这番讲话击中了当前的制度软肋——公众既无法在发展之初,以公民意志来选择环保之路;也同样无法在污染危害发生后,让消极怠慢、不负责任的官员让出权位,让昧着良心、肆意排污的企业倾家荡产。 挽救中国的环境危局,绝不能单靠行政权力单枪匹马。在环保领域尽速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个体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和资格,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和谐,已迫在眉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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