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商务厅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位置1、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2、地图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各设区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贯彻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河北省商务厅。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全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全省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酒类流通、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拟订和推进全省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工作;依法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出口许可证件。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 (十)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我省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或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商务部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省的贸易争端,负责推进全省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建设。 (十二)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配合商务部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组织实施我省对台直接通商工作;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以河北省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拟订并实施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六)负责全省商务工作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省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商务厅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值班、公文处理、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协调;承担督查督办、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档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临时出境人员政治审查等工作。 (三)综合处。 负责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商务工作安排建议;研究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商务综合分析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对外开放、现代市场体系、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商务课题调研的协调工作;参与重要会议组织并承担会议材料准备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河北省外商投诉服务办公室)。 负责商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研究和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全省商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指导全省商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规范机关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指导省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外商投诉处理工作;受理、处理、转交、督办外商投诉案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 (五)财务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进出口目标;监测分析全省进出口贸易运行状况;协调申报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资金项目并实施管理监督;协调落实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外汇等政策;负责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管理;承担本部门资产和基建的核算、内部审计,指导所属单位财会工作;负责定点扶贫、对口支援资金管理等工作。 (六)市场体系建设处。 研究拟订全省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直销、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商贸服务管理处。 承担全省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扶持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点投资项目;负责管理、规范和指导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工商企业参加国内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经贸洽谈等活动,开拓国内市场;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场运行调节处(河北省商务应急管理办公室)。 监测分析省内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负责商务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商务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省茧丝绸协调工作。 (九)河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管理12312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工作;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商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导商业信用销售;负责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并开展执法检查。 (十)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监督管理全省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酒类流通随附单和标识等的制发及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储运、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 (十一)对外贸易处。 指导、协调全省货物进出口工作;参与拟订全省进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一般货物的进出口年度任务目标;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的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进出口配额招标;指导境内外业务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及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登记。 (十二)服务贸易处。 贯彻执行国家服务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制定我省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三)机电产品进出口处(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的政策和措施,拟订并执行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贯彻和落实国家促进优化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政策措施;负责省内重点机电产业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协调省内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省内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承担对外加工贸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兴贸战略,拟订全省科技兴贸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负责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依法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负责管理全省商贸流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人才培训、开拓市场等工作。 (十五)外国投资管理处。 拟订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指导并管理全省外资企业进出口有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登记进口商品的相关工作。 (十六)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相关政策,拟订全省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及规章制度;依法管理、监督全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业务;审核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并实施年审和管理工作;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全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全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管理我国对外援助涉及我省项目和成套设备出口业务;负责全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 (十七)投资促进处。 指导和协调全省投资促进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推进投资促进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对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的组织和协调;组织和推动企业境外招商工作;负责境外重要客商、投资促进机构的开拓和联络,协调和安排对我省的实地考察和项目洽谈活动。 (十八)开发区管理处。 拟订有关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及有关政策并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新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审查报批和督导考核服务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区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级产业聚集区的审查报批、指导服务。 (十九)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局。 配合商务部调查对我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做好应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我省的出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工作;协助商务部对我省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我省产业的救济效果;指导和协调涉案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我省企业的进口申诉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负责维护产业安全和贸易救济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十)国际经贸关系处(台港澳处、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多边、区域经贸政策;组织实施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的经贸活动;组织协调境外重要经贸团组和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处建立沟通和信息联系机制;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归口管理落实在我省的全部国际无偿援助项目;负责有关商务外事制度拟订和商务外事活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我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管理和指导我省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 (二十一)世界贸易组织处。 负责承办商务部和省政府交办的世贸组织相关工作;负责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省贸易争端的相关工作;承担世贸组织贸易政策涉及我省部分的审议工作;负责推进我省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工作;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二十二)信息化处。 贯彻执行国家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及规则;承担省电子商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拟订全省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则、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信息体系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一处、二处、三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河北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19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7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处级领导职数8名、河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长1名正处级、副秘书长2名副处级,根据干部条件也可配正处级)。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5名。 五、其他事项(一)河北省商务厅负责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河北省商务厅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申请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并由河北省商务厅会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商务部;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并购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河北省商务厅承担依据目录提请并购安全审查以及执行并购安全审查决定的主要责任。 (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河北省商务厅负责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河北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四)河北省商务厅与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五)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职责管理分工。河北省商务厅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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