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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北省奶业协会
释义

简介

河北省奶牛协会是1983年成立的,秘书处设在省畜牧兽医研究所(保定);在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更名为河北省奶牛业协会;在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2004年2月)更名为河北省奶业协会。

二十年来,省奶协进行行业自律和资源配置,增强了行业竞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急需整顿、组合河北省奶业资源,成立新的一届奶业协会来统一协调各地奶牛饲养和乳品加工业的工作,以便进一步使奶业的产品结构和质量安全卫生状况适应当前多样化的市场消费需求,进一步提高奶业生 产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程度。遵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和“河北省农产品行业协会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在河北省畜牧局的领导下,由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2003年7月成立了由7人组成的河北奶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委会。筹委会主任由三鹿集团公司董事长田文华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畜牧局畜牧处顾川学处长担任,并成立了独立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为大会的召开作了大量工作;此外,还用近2个月的时间深入到各市的畜牧主管部门、企业、农户对全省奶业情况进行了调研,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基本上摸清了河北奶业的底数,为大会的胜利召开奠定了基础。

河北省奶业协会于2004年2月18日进行了换届。省直及各市县等有关领导、畜牧部门、科研院校专家和乳品加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以及奶牛小区、奶厅奶站负责人等200余人参加了大会。河北省副省长宋恩华在百忙之中到会祝贺,并作了重要讲话。会上,选举产生了由137名同志组成的理事会、由67名同志组成的常务理事会;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同志当选为协会理事长;协会秘书处由兼职改为专职。设立了3个常设机构(秘书处、财务部、经营管理与信息服务部,编制暂定5人)和4个非常设机构(疾病防治组、饲养育种组、饲草饲料组、乳品技术组)。现拥有会员有157个,其中有个人会员42人,单位会员115个(其中奶牛饲养小区70个、乳品加工企业34个、饲料及其它11个),涵盖了河北省境内的大部分乳品企业、奶牛场、饲料厂、科研院所、兽医药械厂和养殖大户。

2006年底,全省奶牛存栏达224.49万头,奶类产量达到407.62万吨;全省乳制品产量达到212.4万吨,其中液态奶产量达到187.71万吨,是全国奶业大省。

乳品加工企业164家,日处理鲜奶能力12000吨,实际加工量10000吨/日。

宗旨

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奶农、服务政府

基本职能

服务、自律、维权、协调

三鹿牵头组建河北省奶业协会

河北省奶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将于2月18日在石家庄召开。此届协会将是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重新组建的奶业协会,是河北省农产品行业协会第一批7个试点单位中的第一个,是由政府办协会向以三鹿等龙头企业为主体办协会的转型。

此届协会标志着河北将出现首家由企业担纲协会主角,实现行业协会从“官办”向“民办”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三鹿等乳制品企业在实施农业产业化中的龙头带动作用。

新组建的河北省奶业协会将在合理配置资源、增强河北奶业的优势竞争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奶农增收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组建新的河北省奶业协会意义重大,是由政府办协会向龙头企业和奶农办协会的转型,它是联结农民、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加速农业和农村经济市场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桥梁和纽带。河北省奶业协会这次改组是全省首批7家农产品行业协会试点单位的第一家,是继上海奶业协会改组后,全国第二家以奶业龙头企业为主办的奶业协会。

《河北省奶业条例》

2008年10月1日起,生鲜牛奶购销市场管理不规范、无序竞争、争抢奶源等问题有望从源头上得到根治。”市畜牧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促进奶业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生鲜牛奶和乳制品质量安全,维护奶业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奶业条例》(以下简称《例》),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将生鲜牛奶收购和乳制品加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明确畜牧兽医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市畜牧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条例》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奶业管理没有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都管却又都不管,工作中常常有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制定奶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奶业发展资金,支持奶牛良种繁育,加强奶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奶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奶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奶业发展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6类生鲜牛奶禁止收购销售

为保证生鲜牛奶和乳制品质量安全,让人们喝上“放心奶”,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收购和销售下列6类生鲜牛奶:奶牛产前15日内的胎奶和产犊后7日内的初奶,但以初奶为加工原料的除外;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奶;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奶;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奶;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期间产的奶;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为规范生鲜牛奶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挤奶前按照规程对牛体和挤奶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生鲜牛奶挤出后在2小时内降温至0℃-4℃保存,不具备降温保存条件的,应当及时交售到生鲜牛奶收购站;贮存、运输生鲜牛奶应当使用不锈钢等不易造成生鲜牛奶污染的容器。《条例》还规定,建立生鲜牛奶收购站,要有固定的奶源和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检测、计量仪器设备;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符合环保要求,距生鲜牛奶收购站25米以内没有污染源;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提高乳制品加工企业准入门槛

为维护乳制品加工市场秩序,杜绝不规范厂家一哄而上,《河北省奶业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了乳制品加工企业的准入条件,要求有稳定的奶源基地;加工厂房(车间)的选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加工、卫生、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依法取得乳制品加工的有关证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治理设施等。

《条例》还规定,乳制品的包装应当符合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使用无毒无害包装材料;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签通用标准。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销售乳制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应当配备必要的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冷藏措施。禁止销售无证加工、掺杂使假、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乳制品。

乳制品加工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乳制品加工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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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