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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事务行政审批职责。

(三)增加协调、引导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民族地方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职责;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五)负责协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六)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

(九)负责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省属宗教院校,协助做好国家宗教院校有关工作;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四)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十六)负责指导设区市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宣传、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直属单位和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负责机关后勤保障。

(二)人事处。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政治安排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外事处、监督检查处)。

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研究民族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宗教和谐的工作建议;负责指导和协调维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管理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承办自治地方庆典的有关事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负责组织和指导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办理出访来访人员审批手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有关工作。

(五)文化教育科技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艺术、卫生、体育、语言文字、科技发展、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或承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调演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工作;参与做好大中专院校和继续教育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有关工作。

(六)宗教一处。

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

(七)宗教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八)宗教三处。

指导、协调、监督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综合分析宗教团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资源和动员力量;拟订鼓励宗教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办法、措施;承办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宜;承办综合性宗教事宜;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管理省属宗教院校,协助做好国家宗教院校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省级宗教团体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机关行政编制69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派驻省级宗教团体、院校人员编制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派驻省级宗教团体、院校处级领导职数10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仍派驻5个省级宗教团体秘书长各1名(正处级领导职务),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宗教团体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政策法制教育,坚定不移地走爱国爱教道路;指导其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搞好行政管理和财务监督,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管理,反对邪教,保证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仍派驻5个省属宗教院校副院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务),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师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政策法制教育,培养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有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指导宗教院校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搞好行政管理和财务监督,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教材编写工作的领导,负责政治课的教学工作,了解掌握师生思想动态,及时化解院校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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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