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合同解除问题研究 |
释义 | [定义及分类]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行为。[1]据此,合同解除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也可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单方解除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合意解除,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依双方的合意,成立一个新的合同,以该新合同解除原合同,因而使原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传统民法理论之所以不认为协议解除是合同解除,即在于认为它是原契约的反对契约。 [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条款的理解]合同法第93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这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尊重。合同解除必须要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并不采当然解除主义,解除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即合同解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行为的方式,应先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约,当另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要约予以承诺时,该合同即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不同意解除的时候,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进行。[2] 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如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即可享有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系典型的形成权,它的行使应当向他方以意思表示为之,无须相对人的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为不要式行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实际上,约定解除属于典型的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解除条款理解]: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法定解除合同事由第一项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二项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默示毁约是指《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第三项迟延履行主债务,且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的。第四项根本违约不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形态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履行地点、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订立合同的期望利益。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在合同法分则中,有以下情形:《合同法》第203条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解除合同权;《合同法》第219、224、227、231、232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233条承租人解除权;《合同法》第248、253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259条承租人的解除权;《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单方解除权;《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委托人的随时解除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列举了买受人12种合同解除权等。 对当事人约定了一些特殊条款与法定解除合同事由相冲突,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研究]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要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应对解除合同加以限制。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解除的后果即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对于由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问题,我国采取的是并存主义即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性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一种为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3]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当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并存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王利明教授认为,损害赔偿除了包括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以外,还应包括合同解除以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此外,管理、维修标的物产生的费用或准备履行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于非违约方经济利益的损失。这些费用是当事人依赖合同能够成立并能得到履行而产生的,所以也应列入损害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我们认为,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这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就不应再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换言之,不应考虑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4]从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就说明非违约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而不应当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换言之,不应该考虑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5] 在具体法律适用上,要根据不同类型合同来分析其损害赔偿情况。在协议解除的损害赔偿中,一般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当事人虽然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影响非违约方的损害赔偿主张,损害赔偿权利重大,应予明示,协议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的,应视为没有约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没约定赔偿问题,则视为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赞同第一种观点。在约定解除的损害赔偿上,有约定从约定,没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但约定解除条件未成就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定解除的损害赔偿上,第一项属法定免责事由,原则上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第二至四项均违约解除,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债务不履行而受到的损失,符合《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违约的情形,故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这一点好象是与本条规定不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有冲突。我个人认为,在实践中,非违约方或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可依据双方违约直接请求赔偿损失,而无必要请求或行使解除权,这样也就不会产生冲突。第五项中的损失赔偿应依据上述理论逐一分析。 [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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