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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合肥市百货大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家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具有良好的品牌信誉和雄厚的资金实力。

简介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合肥市百货大楼,始建于1959年8月25日,1993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公司股票“合肥百货(000417)”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迄今为止安徽省唯一的商业上市公司、安徽省最大的综合性商业集团和省政府重点扶持的商贸流通企业。 50年来,合肥百大集团经过不断变革、创新,已发展成为:以零售为主业,业态分布上呈现现代百货连锁、百大合家福超市连锁、百大电器连锁三轮驱动的格局,拥有合肥百货大楼、合肥鼓楼商厦、百大商业大厦、铜陵合百商厦、蚌埠百货大楼、亳州百大购物广场、黄山百大商厦、百大CBD购物中心、百大乐普生、淮南购物中心、六安百大金商都、鼓楼商厦高新店、六安百大购物中心、蚌埠百大购物中心14家大型百货零售商场,102家合家福超市和21家安徽百大电器连锁卖场,总营业面积80多万平方米,经营网络遍布合肥、蚌埠、铜陵、黄山、亳州、六安、舒城、淮南等安徽省主要地市及一批县级市,初步完成立足合肥、辐射安徽的战略部署。与此同时,合肥百大集团实行多角融合的发展战略,涉足零售相关产业,投资设立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鑫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经营实体,与零售主业互动发展,相得益彰。2009年,公司实现销售规模209亿元,以综合实力排列中国企业500强第280位,中国服务业500强第85位,位列中国零售百强第4位,中国连锁百强第14位。享有“安徽第一店”、“徽商典范”、“中华老字号”等美誉。并荣膺中国商业服务业改革开放30周年功勋企业等荣誉称号。

面对更加动荡的经济环境和日趋激烈的竞争格局,合肥百大集团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技为手段、人才为核心、实业为支柱,扩份额、增效益;坚持优先发展零售主业,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多业态协同增长,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走市场化、连锁化可持续健康发展之路,为加快合肥经济圈建设,为安徽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加速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公司规模

73家合家福超市和18家安徽百大电器连锁卖场,总营业面积70多万平方米,经营网络遍布合肥、蚌埠、铜陵、黄山、亳州、六安、舒城、淮南等安徽省主要地市,初步完成立足合肥、辐射安徽的战略部署。与此同时,合肥百大集团实行多角融合的发展战略,涉足零售相关产业,投资设立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鑫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经营实体,与零售主业互动发展,相得益彰。面对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和日趋激烈的竞争格局,合肥百大集团将以科技为手段、人才为核心、实业为支柱,扩份额、增效益;坚持优先发展零售主业,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多业态协同增长,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走市场化、连锁化可持续发展之路。

公司荣誉

2009年,公司实现销售规模209亿元,以综合实力排列中国企业500强第280位,中国服务业500强第85位,位列中国零售百强第4位,中国连锁百强第14位。享有“安徽第一店”、“徽商典范”、“中华老字号”等美誉。并荣膺中国商业服务业改革开放30周年功勋企业等荣誉称号。

公司发展历程

2006年4月8日 安徽百大电器花园街店开业 2006-6-27

2006年1月21日 安徽百大CBD购物中心开业 2006-6-27

2006年1月1日 安徽百大电器太和店开业 2006-6-27

2005年8月28日 亳州百大购物广场开业 2006-6-27

2005年9月10日 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开业 2006-6-27

2005年7月30日 安徽百大运动休闲广场开业 2006-5-31

2004年9月 六安金商都、舒城金商都正式加盟合肥百大集团。 2006-5-31

2004年7月28日 第一家百大电器专营大卖场在合肥香格里拉广场开业。 2006-5-31

2003年11月21日 公司与蚌埠商贸控股公司签署蚌埠百货大楼整体转让协议,蚌埠百货大楼纳入合肥百大百货连锁经营体系。 2006-5-31

2003年10月 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改扩建五期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第九批国债项目支持。 2006-5-31

2003年9月 拓基房地产公司的第一个社区房产项目——合肥新站区香格里拉花园开盘取得成功。 2006-5-31

2003年8月1日 成功切换新的ERP信息管理系统,正式启动大百货连锁工程。 2006-5-31

2003年5月 收购原铜陵市百货商场,组建铜陵合百商厦,迈出了百货连锁异地拓展的第一步。同年12月20日,铜陵合百商厦开业。

公司股东规章

1、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为53家非流通股股东(29家存在企业改制、名称有误、未经年检、股份冻结等问题;24家未明确表示同意)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代为垫付后,被代为垫付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同意。

(2)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此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设定最低减持价格为每股5.33元(为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末每股净资产的150%)。期间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做相应除权调整。承诺人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人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公司所有。

2、除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之外,其它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最低承诺。

3、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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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