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合肥艾滋女 |
释义 | 人物简介就在河北“艾滋女事件”余音还未消时,近日合肥也上演了一出“艾滋女”事件。据悉,2010年4月11日,合肥论坛上一位名为“担心病毒”的网友发帖声称:一名名叫春兰,身份证叫李某某的女子,从2006年开始在合肥做“小姐”,现在该女子已身患艾滋病。帖子不仅公布了春兰的姓名,还公布了89个据说和春兰有过性接触者的电话号码。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帖子上详细的曝光艾滋女的情况,不免引起有些人的恐慌。但也很多人怀疑发帖人的动机,因为这个社会任何疯狂的事情都能发生的。对于目前尚无法治愈的艾滋病,可以说很多人问之色变,不过只要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稍加防范很容易避免的。 另外,发帖人“担心病毒”的注册资料显示,个人照片为其帖子中提供的照片,姓名:李景侠,性别:女,生日:1974年7月29日,居住:安徽合肥,家乡:安徽亳州。 记者调查被公布的号码中有男有女均否认 2010年4月11日晚上,记者分别给被公布的89个电话中20余人打了电话,除了无人接听或关机的外,均对此事予以否认,并说这是捏造,其中还有一位女士听到这种事更是表示非常气愤,称这完全是诬陷。 随后,记者与合肥110取得联系,对方一工作人员称尚未接到有人报警,说这事应归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负责。 接着,报记者与合肥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取得了联系,民警介绍说已获悉此事,有群众向他们反映过这个问题,一定会按章按程序办事的。 最后,记者还注意到,合肥论坛上的帖文中,附带的电话号码已被删除。而记者一直试图与发帖人取得联系,尚未果。 连线89位“亲密接触者” 号码主要是合肥本地, 4人自称认识“艾滋女”,1人承认其朋友与之发生过性关系 安徽“艾滋女”一事是否属实? 4月11日,本报记者逐一拨打了89位“亲密接触者”的电话,接电话的人以男性居多、也有部分女性,且绝大部分人否认与“艾滋女”有过联系。不过,有4人(三男一女)明确表示认识“艾滋女”,并有1人称其朋友与该女发生过性关系。 记者通过电话号码归属地查询发现,89个手机号码绝大部分都是合肥的。不过,约有10个号码显示归属地在深圳等外省市。记者发现,接听电话的主要是男性。但是,也有约10个号码的接听者是女性。此外,一部分号码已经停机或显示无法接通。 在电话采访中,绝大多数人自称不认识李XX。而记者注意到,部分人一开始说认识李XX,但很快又否认。 尽管绝大部分人否认与李XX认识,但在记者调查过程中,也有4人自称认识李XX,其中1人承认其朋友与该女发生过性关系。 对话人:139********(男性) 2007年曾见过“艾滋女” 大约是2007年左右,一个朋友喊我出去玩玩。我以为是去打牌,就和他一起出去了。那天晚上,我们到金寨路二十埠附近的一个城中村。在一家的房间里,我见到了六七个女的。其中有一个个子挺高的女的,大家都喊她春兰,大概三十多岁。那天晚上,我的朋友和春兰发生了关系。后来,朋友喊我进去,我放弃了。 后来,我就没有联系过她,也不知道她的情况。 对话人:152********(女性) “春兰”就住在我家隔壁 我住在二十埠,春兰就住在我家隔壁,是租房子的。其实我们也没什么接触,只是经常听到有人喊她“春兰”,也不知道她是做什么工作的。前一段时间,春兰已经搬走,我已经有二十多天没有见到她了。 对话人:155********(男性) 春兰打电话喊我出去玩 有一次在二十埠见到过春兰,她是小姐,有不少人到她那里去过。后来,我在一个朋友家,看到过她两次。 今年快过年的时候,春兰打过电话给我,喊我出去玩玩。我觉得不太光彩,就没去。 对话人:159********(男性) 去年认识的见过几次面 去年七八月份跟春兰认识的,她是做小姐的,我和她见过几次。她住在明珠广场附近。听春兰说,她离婚了,带着两个女儿一起住。 律师说法帖文如不属实,发帖人将涉嫌诽谤罪 针对此事,2010年4月11日晚,报记者还咨询了长沙的王清律师,她介绍说,如果该帖非本人或非本人授权他人发布的,且经该帖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查证帖中内容不属实的,则发帖人涉嫌诽谤罪。 王清律师还列举了相关法律条文,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王清律师也强调说,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如果帖中的受害人自己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发帖人法律责任的话,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主动立案侦查。 媒体评论4月11日晚,媒体资深评论员王石川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如此事属于捏造,炮制合肥艾滋女事件的黑手必定会受到惩罚,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公然泄漏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虚假事实都是以身试法的危险举动,在毁灭他人的同时也焚烧了自己,从而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互联网为民众言说提供了空前的话语平台,但互联网也成了一些不法之徒一逞私欲的道具,因为互联网具有瞬间的即时传播性,又具有极大的放大效应,哪怕是一件很无聊的小事,只要被关注和聚焦,就会滚雪球般地被放大。 而诸如闫德利事件、合肥艾滋女事件,因其具有性、谎言、艳照、卖淫、艾滋病等抓人眼球的元素,更容易引起网友关注,从而在短短时间内,传遍全国各大论坛,对当事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伤害。 那么,如何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类似事件发生,降低这些事件的危害程度?王石川说,这就要求网络论坛的管理者严格承担责任,对一些涉嫌侵犯他人权利的帖子,应多一些求证,而不能为了点击率而盲目放行。 而围观的网友更应该多一些追问,不能一见到活色生香的帖子,就大呼过瘾,从而盲目相信和传播。事实上,一些人正是恶意利用网友的这种心理,从而达到自身目的。 王石川还强调说,最关键的是捍卫法律尊严和严守道德底线;当法律真正发挥了效力,对那些胆敢以身试法的人严惩不贷,这些人才不敢以炮制虚假帖子、侵犯他人权益为能事。 同时,网民也要强化自律意识,一个有敬畏感和责任感的网民,既不会炮制虚假帖子,也不会传播虚假帖子。 事件进展警方已介入调查 4月12日下午,记者从合肥市疾控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所了解到,“关于艾滋病疫情,国家有个专门的疫情网络,每个地方都要把新发现艾滋病人的信息上传,由国家相关部门把疫情信息发布给艾滋病人户籍所在地的疾控部门,当地的疾控部门只能查询到所在地艾滋病人的信息。其他地方则没有权限查询。这样做是为了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从目前情况看,还没有关于李XX的相关信息,“由于无法进行联网查询,所以无法判断帖子信息的准确性。 ” 记者了解到,合肥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当天上午,网警支队有关人员表示,他们一直在关注事态的发展,但尚未接到有关当事人报案。当天下午,记者获悉,警方已经成立了调查组,将就此事展开调查。 事件真相:前男友报复4月12日晚,一位自称是“艾滋女”网帖照片女主角的网友“在合肥论坛发帖称,照片和电话号码,是其母亲前男友恶意报复的行为。昨天下午,发帖人再次在网吧发帖时被警方逮个正着,合肥警方今天将召开发布会说明事件经过。 “当事人”发帖:又是前男友的报复 4月11日,网友“担心病毒”在合肥论坛发帖称,李某某是“艾滋女”并公布了89位接触者的手机号码,因与去年的河北“艾滋女”事件极为相似,网帖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合肥网警也迅速介入调查。 12日晚,同样在合肥论坛的合肥专区,一位自称是“艾滋帖”的当事人,ID名为”的网友发布了《艾滋不可怕,可怕的是人心。所谓的“艾滋女事件”》一文。“”叙述说,照片上的三个人分别是她的妈妈、妹妹和她,而曝光她们照片的是一个名叫“赵某某”的人。“如果第一张照片没有被剪掉一半的话,大家应该可以看见他(赵某某)。” 网友“在帖子中称,父母六年前离异,今年春节前,母亲经人介绍认识了赵广扩,不久就住在一起成为了“一家人”。后来她们才知道,母亲和赵叔在一起期间,“他对我母亲的‘爱’就是拳打脚踢,他的工作也就是平时大家口中的‘偷鸡摸狗’,母亲曾经提起,赵叔手里有刀,有秤砣,这是经常会用在她身上的‘道具’”。 “猜测说,母亲应是知道了赵某的底细,拒绝和他在一起。赵对此不满,于是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威胁其一家三口。“表示她想过报警,但母亲迫于赵的淫威没有答应。赵趁机拿走了母亲的照片,也在她妹妹的QQ空间上盗取了两姐妹的照片。 警方出动:在网吧找到了“担心病毒” 13日中午,“担心病毒”再次登录合肥论坛,根据发帖IP地址,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第一时间出警在徽州大道上某网吧将“担心病毒”带回询问。 警方对“担心病毒”进行初步调查发现,其真名果然是赵某,与自称李某某大女儿的网友“”发帖所称的“赵叔”为同一人。 记者从合肥市公安局了解到,“艾滋女”一事目前已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警大队负责。警方控制赵某后,已由专门人员对其进行调查。警方一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警方还不便对外公布情况,“因为现在情况还没有完全弄清楚,(赵某)抓过来也才几个小时,还有很多情况需要调查”。 警方透露,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只能确定李某某是一名从事特殊服务行业的女子,赵某与其是姘头关系,这一点也如自称李某某大女儿的网友“”发帖内容一致。因李某某至今未现身,所以她是否如帖子所说患有“艾滋病”仍无法确定。 发帖何为:怀疑被传染导致身患性病 赵某为何发帖?他的发帖动机受到了众多网友的关注。 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赵某与李某某相处一段时间后,感觉到下体不适,随后去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自己患了性病。赵某已为李某某躲避自己一事感到不满,身患性病后,更怀疑是李某某传染自己所致,变得更加气愤。知情人表示,目前只知道赵某承认自己身患性病,但还没有确定其患有何种性病。 也许是出自无知,也许是蓄意所谓,赵某将他患有的性病冠上了“艾滋病”的嘘头,他选择在网络上发帖报复。据知情人透露,报复帖中公布的电话号码,男的大多数为“嫖客”,女的则多数为李某某的“姐妹”。 社会观点针对“艾滋女”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王锡锌指出,如果“艾滋女”事件果真为其前男友所为,那么,根据中国刑法246条规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可以处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 此外,针对该事件中一些网站恶意炒作以赚取点击率的行为,王锡锌表示,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当以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来抑制恶意炒作,抑制对公民人格和名誉的侵害。 他表示,网站不能为了追求点击率、吸引眼球,而放弃其责任担当,放任甚至追求某些轰动效应。这样将构成恶意炒作,也需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猛利用散发、传播他人裸照、性爱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严重损毁了闫德利的人格和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一审判决中,该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对被告人杨勇猛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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