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何谓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宪法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 (美)查尔斯·弗瑞德 著 胡敏洁,苏苗罕,李鸻 译丛 书 名:宪政经典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40581 出版时间:2008-07-01 版 次:1 页 数:347 装 帧:平装 开 本:16开 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内容简介《何谓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宪法》并非一部专论,亦非一部参考书,而是针对宪法学的主要课题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伴随着历经两百年的数个修正案,自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建立之初,宪法就或多或少地建构起了政府的框架。理智的人无法去期待宪法来提供某种单一化的主题。但是,对于我们在此所讨论的,为大众所普遍关注,且为国民生活赋予了清晰而绝妙的基本结构的主要论题而言,各个论题之间有着一贯性。正如学习解剖学时不仅要去学习神经、骨骼以及肌肉等,还要学习更大的生命系统,如神经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和骨骼肌系统一样,正是这种或这些一贯性,使得宪法学成为一门不仅需要学习而且更需要理解的学问。 作者简介查尔斯·费瑞德(Charles Fried)哈费大学法学院教授,前美国司法部部长,前马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胡敏洁,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苏苗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李鸻,山东大学法律硕士。 ·查看全部>> 媒体评论查尔斯·弗瑞德,他先后作过辩护律师、法官以及宪法学者 现在、他为我们提供了一本关于究法的优秀著作,一本充满智慧闪光点与道德成熟水准的著作,弗瑞德相信宪法原则的可能性,相信随时间流逝而形成的审慎且合理的宪法原则,对那些认为最高法院的工作仅仅是伪装的政治行为的人来说,弗瑞德对于原则发展中推理规则的护卫是一种令人信服的回击,从未放弃对推理的激情,同时清醒地认识纠它的局限、对那些希望将最高法院的工作理解为坚忍不拔地试图说明何谓法律的人,弗瑞德提供了导引与模式 ——安东尼·T·克隆曼,耶鲁人学法学院院长 对于那些坦理解最高法院判决的非专业人士来说,查尔斯·弗瑞德是一个理想的指导者,本书才华横溢的阐述,涵盖了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到法院最近的标志性案例的一系列内容作为教授、法官以及经常作为最高法院庭前的诉讼者,弗瑞德的经历使他像个人字典一样富有权威性。任何想要深入理解最高法院如何影响宪法以及日常生活的人,都应深入阅读此书。 ——马丁·赞尔德斯坦,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局长 阅读本书,就如同在与一位具有非凡智葱和独特经历以及最不寻常的对于真实世界沉浸的法律思想者进行有关最重要的宪法争议的迷人交谈,本书中,弗瑞德出色地提供了无人能比的混合视角,正是因为他在法律中的特殊经历使这成为可能这种混合视角为他理解法律规则与原则——经由这些规则与原则,我们宪法的一般性承载了具体的含义——的基本构造及其奇异之处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慷慨说明的力量我发现,弗瑞德那些追寻我并不赞同的思想的描述对我的启发,不亚于他对我的观点作出积极回应时的描述同时,以一种被证明对那些聪明的专业人士来说既可行也能激起他们兴趣的方式,弗瑞德描述了究法的延绵图景 任何关注美国宪法的人都不能不阅读本书 ——劳伦斯·H.却伯,哈佛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泰勒讲座教授 ·查看全部>> 目录第一章 宪法原则一、先例二、连贯性与特征三、不同意见书:原则中的次强音 第二章 联邦主义一、基础二、权力及其逾越(run out)三、与联邦权力对峙的州权力四、为何是联邦主义原则? 第三章 分权一、多样选择之一二、从结构推断职能三、分权与现代行政国家四、最高法院与“无头的第四部门” 五、安全与效率:两种分权模式的正当依据六、作为自由卫护的司法分支七、司法审查八、对“最小危险分支”的水平控制 2何谓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宪法 第四章 言论一、基础二、学说 第五章 宗教一、宗教条款的悖论二、学说三、结论性的思考 第六章 自由和财产一、文本:征用、契约和正当程序二、征用和契约三、自由四、基本权利五、普遍的程序保护 第七章 平等一、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二、种族三、性别与其他分类四、贫穷与基本权利五、目的与效果六、平权措施(amrlllative action)后记案例表索引保守派的宪法代言人:查尔斯·弗瑞德——代译后记附记 ·查看全部>> 前言这本书并非一部专论,亦非一部参考书,而是针对宪法学的主要课题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伴随着历经两百年的数个修正案,自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建立之初,宪法就或多或少地建构起了政府的框架。理智的人无法去期待宪法来提供某种单一化的主题。但是,对于我们在此所讨论的,为大众所普遍关注,且为国民生活赋予了清晰而绝妙的基本结构的主要论题而言,各个论题之间有着一贯性。正如学习解剖学时不仅要去学习神经、骨骼以及肌肉等,还要学习更大的生命系统,如神经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和骨骼肌系统一样,正是这种或这些一贯性,使得宪法学成为一门不仅需要学习而且更需要理解的学问。 因此,在宪法中这些主要论题和体系的存在,以及对其分别加以清晰表述并使之相互区别,使得人们能以更为一般化的术语对这些主题予以妥当的表述。这样的一贯性使得有可能通过某种对宪法学的记述,来为那些受过教育的外行人士以及非专业的律师提供启蒙,而不会让他们藐视或忽略那些至为关键的细微差别。 ·查看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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