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和棋 |
释义 | (一)属于理论上公认的双方均无取胜可能的局势; (二)提议作和,应使双方机会均等。先得出者如被对方拒绝(口头不同意,或走出轮走的一着棋,均为拒绝),非经对方提和一次(也被拒绝),不得再度提出,但下列(三)(四)两款属于提和的特殊规定,不受此限。若双方提和次数对等,即可由任何一方再次提和。提和的一方,在对方作出明确表示之前,不能撤回自己的提议。只要是一方提和,另一方已宣告同意,双方都不许反悔。此外,只能在提和后,方可按动对方的计时钟。 (三)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已达三次,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可由任何一方提议作和,经审查局面属实,即使另一方不同意,裁判员也有权判为和棋。如双方都没有提和,而循环反复局面还在延续,裁判员有权不征得双方同意就决定判和;但如所走着法已同上述循环反复局面无关时,则不能按照本款处理。 (四)符合"六十回合规则"(也称为自然限着)的规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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