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航空意外险 |
释义 | 在航空保险中,航空意外险是离普通乘客最近的险种,最高保额为200万元。保险金额按份计算,保费每份20元,每份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即最高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障时间是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以内。 简介航意险是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它是保险公司为航空旅客专门设计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商业险种。它的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它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乘客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过程中,即在保险期限内因飞机意外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航空保险中,航空意外险是离普通乘客最近的险种,最高保额为200万元。现时国内各家寿险公司所使用的都是1998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航空意外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金额按份计算,保费每份20元,每份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即最高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障时间是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以内。 购买途径航空意外险的购买有两个途径:第一,找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购买,第二,通过网站购买,各大保险公司基本都有其网络平台销售产品,另外,也可通过安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购买。 鉴别真假1、到承保公司查询: 购买“航空意外险”之后,应该根据保险单号到承保公司的网站上查询,或拨打客服热线查询保单号是否存在,以辨别真伪。 2、看日期、电话、网址: 真保单上的保险生效时间,应该与机票相挂钩,精确到起止的年月日分,而假保单则只有起始的年月日;真保单的背面应该显著印有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网址。 不能购买情况一般以下三种情况不可购买航空保险: 1)预订信用卡支付直接至机场航空公司柜台打印报销凭证的电子机票无法购买保险; 2)该出票城市的代理人暂时无法出售保险; 3)乘机人法定年龄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 机票里已经含有保险,为什么还要购买航意险? 机票中所含保险是航空公司因自身的责任造成航空旅客人身伤亡,应对航空旅客赔偿的责任保险。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民用航空的法规,飞机需要保险,飞机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一是机身险,即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发生的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破坏;二是第三者责任险,即由于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三是旅客法定责任险,即由于乘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所携带和业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等。说机票里含有保险,主要是指航空公司的飞机保险中所包括的旅客法定责任保险。根据《民航法》第129条的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为16600个计算单位,约合2万多美元。这次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就“4·15”空难发表的声明中,就明确告知,要“根据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有关民用航空法规,进行善后工作的处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飞机保险同航意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险种,所履行的都是赔偿责任,目的是为航空旅客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可以使身故者的亲人和家庭多得到一份保险赔偿,也可以使身体残疾者多得到一份残疾保险金。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对航空旅客人身安全的关心和重视。 当然,对每一位航空旅客来说,是否购买航意险,这完全是自愿的。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防患于未然,最好能购买航意险。 赔付具体赔付情况航空意外险有三种赔付情况。第一种是在有效期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二种是在有效期内残疾,给付残疾保险金。第三种是在有效期间内,未造成身故或残疾,按3万元的限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航空意外险是非强制险,是否购买自己决定。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有如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需要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未定份额,则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享受受益权。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时,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当需要变更受益人时,需要得到保险公司允许并批注。 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分析包头空难发生后,航意险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航意险是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它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乘客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过程中,即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航意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不论年龄,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险金额包括身故及残疾赔偿20万元、意外医药费赔偿最高2万元(根据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赔偿)。国内和国际航班的乘客均可购买,赔付标准是一样的。航意险1份起卖,同一名乘客最多可买10份。 区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飞机保险”同“航意险”是两种不同的险种。机票中包含的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赔付给航空公司,再由航空公司赔付给旅客。航意险则由旅客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对每一位旅客来说,是否购买航意险完全是自愿的。 一旦客户出险,幸存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遇难者家属则可向航空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查询。在确认遇难者购买了某家保险公司的航意险后,可向该保险公司索赔。具体来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有效索赔期限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为限。 新航意险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人保财险、阳光财险等保险公司均表示,尚未有新的航空意外险推出。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说,目前还没有新的产品,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推出,要看行业协会是否会做出有关指导。 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有关人士说,航意险定价较高是由于航空乘客还不多,但随着承保面的扩大,有更多的人来分摊风险,航意险价格自然有下降的趋势。但是现在大限将近,监管部门的后续动作尚不明朗,保险公司也不会盲目推新的产品。 广东保险行业协会汤其来副秘书长则告诉记者,以共保联盟名义销售的航意险主要在白云机场销售,12月1日后,20元的旧航意险将告别市场,各家保险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开发新的航意险产品,报保监会批准后,再进行销售。不过由于定价的问题,目前保险公司对产品的推出都比较谨慎。 新华寿上述人士说,新的航意险价格必定比20元的统一售价有所降低,从目前来看,有两种变化可能,一种是保费不变,提高保额,一种则是保额不变,降低保费。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多数保险公司都有交通工具意外险在售,与航空意外险相比,交通工具意外险不仅可以提供航空意外保障,还可以在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时获得保障,如火车、船、汽车等,保障范围更广,保障期限为几天到1年不等。 质疑航空意外险的暴利保护历史即将终结。据报道,保监会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透露,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改变过去以条款和费率管制为主的监管手段,将航空意外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有关通知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中国,航空意外险是遭到质疑最多的险种之一。质疑主要集中在两点: 1、是暴利。20元的航空意外保险,保险业务员仅仅以3元甚至不到3元的批发价卖给机票代售点等零售商。根据民航总局的统计数字,在最近三年时间里,民航乘客接近4亿人次,即使其中10%的乘客购买,航空意外险收入也已高达8亿元。如果按照“3元保单”计算,只有1个多亿装进了保险公司的“腰包”,近7亿元流向了大小机票代理商、保险代理人的口袋。 2、是欺骗。有报道称,由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无法开展,很多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商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消费者。一些保险公司销售点卖的航空意外险要么投保人身份证号码是错误的,要么单据上投保人身份证号码、受益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等栏目均为空白。若意外事件发生,凭借这样的保单根本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航空意外险其实成了一种敛财工具。 既然一份20元的航空意外险,卖给零售商只需3元钱,就意味着航空意外险是严重虚高的。那么,将航空意外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是否就能降低其售价呢?这种做法无疑有利于使保险公司现有的“共保体”发生松动,在保险公司之间引入竞争关系。但是,由于航空意外险本身具有一定的垄断特性,这种竞争可能不足以从根本上影响到航空意外险的定价,也就是说,即使将航空意外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即使竞争机制真的能够发挥作用,航空意外险的价格下调空间也不令人乐观。 事实上,航空意外险根本就不是售价高低的问题,而是应该存在不应该存在的问题。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没有航空意外险,从这个角度来看,航空意外险算是“中国特色”的险种。这是因为,机票当中已经包含了公共责任险,即在发生空难时航空公司作为运营方会向遇难旅客家属进行赔付。但是,过去由于中国生活水平低、航空公司实力有限,空难赔偿金额过低。也就是说,机票当中包含的公共责任险所对应的赔偿金额是不对应的。为了解决这种失衡,198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民航总局三家共同设计了航空意外险这一产品,让旅客自由购买,以弥补空难补偿的不足。在如今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航空公司实力增强的前提下,航空意外险就应该逐步淡出市场。当然,这种淡出可以通过两个过渡来实现。一是逐渐降低航空意外险的售价。二是航空公司象征性收取一点钱,把航空意外险随机票赠送———这既有益于吸引消费者,也有利于航空公司提高自身形象,增强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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