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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0月,是由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设计及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组建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为宗旨,紧密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积极发挥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企业间行业间专业技艺人员间的交流沟通;实现“工艺美术品向艺术品转变;手工艺人、匠人向艺术家转变;工艺美术作坊向产业化方向转变”的历史转折;特别是在市场调研、信息沟通,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协会的协调服务作用。

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是文化名城杭州发展的缩影,从杭州市手工业生产管理处到杭州二轻工业局再到杭州二轻控股(集团),走过了坎坷不平的半个世纪。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将一如既往担负起承前启后的重任。

机构职责

协助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

·组织参加本行业经济技术政策的调研和论证,产品质量规范、技术标准的制订;

·设立“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

·协助组建“杭州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级工艺美术师职称;

·协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要求评审国家级、省级的工艺美术大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人员,进行指导和推荐,并由本协会集中,报市经委和市人事局审核,然后由市经委和市人事局报省经贸委和省人事厅到省协会评审;

·组织实施和管理全市工艺美术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培训;

·组织会员单位和全行业举办和参加各项国内国际大型工艺美术交易会、高层研讨会和专业技艺交流;

·实施全市工艺美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参与组织 “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鉴定;

·参与企业新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推荐行业内新技术、新产品和名牌产品;

·开展相关信息、调研、研发、培训、鉴定、认证及法律援助、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服务。

协会领导

名誉理事长 沈 坚 杭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赵纪来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党委书记、主 任

顾 问 许荣森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任

李 虹 市旅游委员会 主 任

王水法 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主 任

陈建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局 长

谢国建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主 任

许虎忠 市经济委员会副 主 任

周和根 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朱水德 杭州工美进出口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严国强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调研员 正处

常务副理事长(法定代表)

朱炳仁 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总公司 总工艺师

副理事长 王中华 杭州都锦生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郦越宁 杭州南宋官窑研究所 所 长

杨定玉 杭州工美进出口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孙亚青 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胡碧霞 杭州天工艺苑有限公司 总经理

理 事 王曜忠 杭州工艺美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所 长

孙祖法 浙江美术地毯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庄彦军 杭州丝情画意服饰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加林 杭州中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蒋 山 华宝斋富翰文化有限公司 总经理

夏 霄 原杭州市轻工业局 原办公室主任

陈水琴 杭州陈水琴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主 任

金 肖 杭州钱皇民间收藏品有限公司 总经理

金 鸣 杭州西泠印社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连道 杭州天竺筷厂 总经理

庄富泉 杭州富春江宣纸有限公司 总经理

戴雨享 中国美术学院陶艺系 教授

赵锡祥 国大师

王文英 国大师

嵇锡贵 国大师

郭琳山 国大师

郑胜宁 省大师

钱高潮 省大师

刘小平 市大师

监 事 丁成红 杭州张小泉剪刀集团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秘 书 长 夏 霄(兼)

协会章程

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为“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本行业协会的英文名称为“Hangzhou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杭州市从事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会员,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经济技艺素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和繁荣我市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河坊街安荣巷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并向政府提出发展生产、扩大销售、产品出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在税收、价格、技术改造和科技项目立项等方面的建议,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参加本行业经济技术政策的调研和论证,产品质量规范、技术标准的制订。

(二)组织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发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及企业的合作交流,搜集、分析、传递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工艺品商情预测,宣传现代化管理经验,指导会员及行业间的产品开发、经营管理,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三)结合行业状况,制订行规行风,搞好行业自治管理。围绕企业基础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提高本行业素质,开展行业内产品的自检互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监督,对本行业的新产品进行鉴定。

(四)协同市有关部门宣传落实工艺美术传统产品的保护政策,参与推荐对本市范围内国家级、省级的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推荐工作。

(五) 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产品展览会、展销会等交流活动。

(六) 协调技术经济协作与市场竞争中发生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 推动行业在职业务培训。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技艺、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群体素质。

(八) 承办市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市内外社会团体与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制作、经营的个人、市内工艺美术区域性、专业性团体。

(二)对本市工艺美术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的技艺人员、管理人员和关心、支持、帮助本市工艺美术发展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可由本协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三)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 发给相应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提出议案权;

(三) 对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服务、开展的各项活动,享有优先权;

(四)对本单位在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困难,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四) 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相应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会费标准;

(八)讨论和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

(九)决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指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批人会申请,审理会员退会;

(六) 决定有关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会员;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由常务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理事长空缺的情况下常务副理事长行使理事长的职权。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开临时性理事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和有关副理事长、理事参加),检查重点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人,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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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3: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