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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于1991年1月29日成立,1996年11月6日与海南省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2000年6月21日与海南省资产评估师协会合并,实现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

在海南省财政厅的领导下,省注协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省注协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下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综合部、注册部、监管部、考试培训部等4个部门。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协会职责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省注协职责为:

一、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

二、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自律性监督检查和内部惩戒;

三、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审查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资料,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审批;

五、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注师)执业准则和规则;

六、组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

七、组织实施全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统一考试;

八、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

九、组织行业内外交流;

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行业内部和外部关系,努力改善执业环境,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建设,强化对事务所的业务指导,提高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

十二、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省注协自成立以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各项工作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1996年11月11日,省注协起草的《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草案)》经省一届人大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1998年12月,在省政府支持下,我省率先在全国完成了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28家,资产评估机构25家(其中兼营机构21家);注册会计师391人,注册评估师152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6人,资产评估师非执业会员32人。

机构设置

一、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通过和修订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收支报告;审议理事会提请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机构提出的本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方案;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机构提出的本会章程修改方案;审议本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审定协会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省财政厅推荐的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审议批准秘书长推荐的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审议批准本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审议各专门委员会人选并监督其工作; 涉及行业内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组织实施:其他章程规定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三、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四、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目前,本会已成立4个专门委员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是:

1、 惩戒委员会。陈晓建(主任)、欧学旺、邱华刚、张 巨、童光明

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调查委员会和秘书处提交的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的会员做出惩戒决定(建议);向理事会报告会员违法违规的惩戒工作情况。

2、 调查委员会。王录光(主任)、 马军舰、 雷小玲、 南木森、 魏建舟、黄泽斌、

蔡文娟

调查委员会只要负责调查核实会员涉嫌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行为等工作;向惩戒委员会报送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理事会报告调查工作情况。

3.教育委员会。何永梅(主任)、 邓平、李寿文、张西克、吴文平、童光明、马军舰、雷小玲、习贵富

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协会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指导和审议协会秘书处拟订年度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检查、监督协会秘书处执行年度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培训工作情况。

4、注册委员会。陈晓建(主任)、富天放、李建泰、欧学旺、邱华刚

注册委员会主要负责复查、监督秘书处审批注册会计师资格;审议注销注册会计师和注销非执业会员资格;审议注册会计师的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审议有关注册方面的举报、投诉等;审定我省注册、年检等方面的有关制度。

部门职责

综合部

1. 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参与行业发展的调研工作。

2. 负责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领导综合性讲话及有关文件、方案和协会重要报告的文字起草工作。

3. 拟订并组织实施协会各项工作制度。

4. 承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文件工作。

5.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协调协会各部门工作运转,联络和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6. 负责购置和发放协会办公用品.负责购建和管理协会的固定资产。

7. 负责协会职工福利、生活服务等其他后勤服务工作。

8. 负责协会文件资料的收发、运转、归档和协会的印章管理。

9. 负责协会的人事、保密、安全及卫生的监督管理。

10. 负责协会财务会计工作。

11. 组织实施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事务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汇编工作

12. 负责行业网络建设与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管理制度和办法

13. 组织协调协会专业软件和网络软件的安装和技术管理,负责协会秘书处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管理及耗材的配置和更换。

14. 组织行业计算机知识及网络技术的培训与交流。

15. 负责协会刊物《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讯》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16.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部

1. 负责执业会员的注册审批及注册管理工作,办理执业会员的注册、转所、转会等事项。

2. 审批、管理非执业会员。办理非执业会员的入会、转会以及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审批事项;

3. 管理执业机构和执业会员在注册管理方面的备案资料,管理非执业会员的基础资料;

4. 负责与海口市人才交流中心联系,管理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人事档案专柜

5. 组织实施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的年度检查。

6. 与财政厅有关处室协调交流涉及执业机构设立、变更,以及执业会员变动、处罚等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7. 指导、推动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维护执业机构和执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8.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考培部

1. 拟订行业培训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2. 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建立和完善行业后续教育管理体系,组织行业后续教育培训教材的征订、发行。

4. 负责会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承办中注协组织的全国及区域性培训任务。

5. 建立会员后续教育培训情况档案库。

6. 负责后续教育培训和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培训师资库的建设

7. 组织实施全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我省考区的各项考务工作。

8. 办理成绩核查申请和单科换全科合格证书相关事宜。

9. 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考前辅导有关事宜。

10.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管部

1. 贯彻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井监督和指导实施工作。

2. 贯彻和补充制定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办法,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工作,负责办理执行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3. 贯彻和补充制定事务所业务检查办法,组织开展全省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负责检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事务所的业务执行情况。

4. 拟订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职业道德、执业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及处罚办法,负责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工作和年检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停业、取消资格的处理工作;负责重大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 负责受理涉及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向领导和有关方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有关工作。

6. 负责事务所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工作。

7. 办理检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工作

8. 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0年5月18日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

称为HAI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TANT,缩写H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海南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非

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性组织,依法接受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本会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转会等事项,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登记,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进行年度检查,协助财政部门对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的资质进行审定;

(三)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并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四)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

(六)组织和开展会员及其他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七)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经海南省财政厅批准,并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协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依法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培训、专业研究和交流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和诉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纪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增进会员间的团结 ;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规定的继续教育;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个人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退会,交回会员证书。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九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条 对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关心支持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省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本会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或协商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会的理事;

(三)决定终止事项;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收支报告;

(六)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决定(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本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若干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批准行业发展规划;

(三)审议批准本会章程修改方案;

(四)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五)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六)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七)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常务理事;

(八)审议各专门委员会人选并监督其工作;

(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十)审定本会重大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研究确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七条 会长代表本会负责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代表本会协调处理与政府机构及社会各界的关系,出席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任职与理事相同。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不定期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常务理事若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书面授权另一名常务理事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行政管理、党团关系挂靠海南省财政厅。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或决议),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聘任。秘书处下设各职能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

(五)聘任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职员;

(六)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可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中注协专项补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行业管理以及本会运作的开支;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收支年度审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财政厅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生效。

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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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4: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