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供应商联合会 |
释义 | 海南省供应商联合会全称为“海南省零售与供应商联合会”,是海南省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联合组织。海南省供应商联合会是经海南省经济贸易厅《琼经组2001127号文件》、海南省民政厅《琼民社字200122号文件》批准成立,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第20016号》。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1、以德治商开展宣传教育 2、依法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协助政府部门打假 4、为供应商服务) 海南省供应商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维护商品市场秩序,发展商品经济、保障社会供给。 业务范围组织管理供应商,规范供应行业行为;协助政府执法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协调供需关系、调解纠纷;举办培训班及展销会、研讨会、创办会刊和经济实体。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1、以德治商开展宣传教育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执行《海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本会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全省供应业内开展以德治商、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本会多次派员深入行业调查研究,组织供应商代表召开座谈会,宣传和学习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并着手拟制定我省供应行业公约,使全省商家有一个统一的行为准则,建立稳定合理的供需关系和营造一个良好的商品供应环境。 2、依法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本会自2001年六月十六日挂牌以来,接到供应商投诉案件近200宗,受理欠款纠纷案96宗,达成调解57宗,代理诉讼18宗,依法维护了我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纠纷,有效地规范了我省商品供应市场秩序,同时也打击了不讲商业信誉、不守社会道德的不法商业行为,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稳定合理的供需关系和营造良好的商品供应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3、协助政府部门打假本会充分运用行业联合的群体优势和法律武器,组织供应商从源头堵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倡导商家不制假、不售假,相互监督,形成打假防假的统一阵线。力争从根本上消灭伪劣商品,净化海南商品市场,用实际行动来维护供应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为供应商服务为使我省供应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面对新的国际贸易规则和能够适应全球化大市场贸易机遇和挑战,并且能够在竞争中发展。本会与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联合举办供应业关于WTO方面的培训班,培训专题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新市场贸易知识》;专题培训内容:世贸组织的有关法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义务与权利、入世后我国的税制与经济法规、入世对国内贸易的影响等相关业务知识。 主要领导成员名单林玉权 名誉会长 省农恳总局局长 刘宏和 常务副会长 专职 欧大雄 副会长 海口晚报社社长 陈瑞镇 秘书长 海南环球信息交流公司董事长 陈曙光 副秘书长 海南恒利电脑城董事长 刘国全 信息员 联系电话:65311316、65311211 下设办事机构办公室、权益保护部、法律顾问处、宣传联络部、行政财务部、信息编辑部 。 海南省供应商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供应商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海南商品生产、供应商的非盈利性联合组织,本着以行业会员养会、为行业服务的办会愿则。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海南省的有关政策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领导供应商合法经营,发展商品经济,保障市场供给。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海南省经济贸易厅业务指导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管理全省供应商,协助政府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商品供应秩序,规范供应商行为。 (二)管理会员事务,协调供需关系,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理供应商投诉,调解经济纠纷, (三)协助政府将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向供应商宣传。代表供应商与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沟通,起桥梁作用。 (四)为供应商举办经济法律知识和营销业务知识培训班。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服务。 (五)开展行业信息交流研讨会、展销会、联谊会等活动。 (六)创办会刊《海南供应商杂志》,作为供应商信息交流工具,刊登商品信息,国家有关法律和各级政府的政策法规,开辟市场经济论坛、刊登专家评论、会员介绍。 (七)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供应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年满十八岁且无犯罪经历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员介绍,会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向本会提供商品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退会不退会费,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每年应通过年检,并交纳年度会员费。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人数超过20人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其他副会长均由会员单位领导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负责;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会员投资;(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一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属于会员投资的应予还本并可以适当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偿还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1年4月1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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