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服装协会 |
释义 | 海南省服装协会于1995经海南省工业厅申请,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登记成立,是海南省级服装行业协会。现属海南省经济贸易厅为主管部门。 协会概况(一)基本情况 协会现有会员30余个,主要是服装生产企业,也有服装面料、辅料生产企业、服装流通商场、教育部门以及发布媒体的团体会员。 (二)历史沿革 1995年12月成立,第一届理事会选举潘在明担任会长,王幼玲、徐志松、郑盛尧、谢世培等担任副会长,王幼玲任秘书长,孙石任副秘书长。海南省工业厅为主管部门。 2000年随着政府机构的进一步改革和职能调整,协会召开了第二届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改选第二届理事会,潘在明继续当选会长,徐志松、郑盛尧等当选副会长,王春南为秘书长。聘请王幼玲为名誉会长、严承瑶为顾问。 (三)本协会以振兴和发展海南省服装行业为宗旨,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省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政策,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主针、政箦和法令。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四)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全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立法的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2、制订服装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3、贯彻落实全行业各种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及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开展重要产品的质量认证,名牌产品、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设计师的推荐表彰工作。 4、加强行业统计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介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5、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内的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以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7、加强行业信息交流与沟通。 8、采取多种形,开展各类专业培训。组织行业经营、生产、管理、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举办服装专业性博览会、展销会、发布会和举办时装服饰模特大。 9、加强与国内各省市同行业组织及相应团体的联系与交往,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际间生产与技术、贸易、科教、出版诸多主面的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专业会议生等有关活动,接待国内外服装来访组团。 10、承办政府部门,其它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行业的事项。 (四)活动开展情况 海南省服装协会几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活动: 1、1997年与海南省食品协会联合举办迎新年联谊会,开展增加服装常识有奖问答活动。 2、与商场举办服装节,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服装的消费水平和需求,促进消费,扩大内需。 3、2001年与海南大学艺术学院联合主办了“海南大学艺术学院97级服装设计专业毕业作品发布会”。 4、2001年与海口市经贸局联合主办了海口市经贸企业竞优大展示“椰城服饰文化之夜”。 (五)领导成员: 协会会长:潘在明 海南工贸羽绒制品厂 总经理 副会长: 徐志松 《服饰文化》 杂志总编 陈 艺 海口迪洋纳时装有限公司 总经理 郑盛尧 椰海仿真实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胡悦义 海南金楠实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周亚伟 海南华伦服饰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彩云 海口茜奇实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秘书长: 王春南(专职) 副秘书长:谭小东 海南大学艺术学院讲师(兼职) (六)办事机构 设有三个部门:秘书处、外联培训部、实业服务部 (七)联系方式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19号首力大厦一层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海南省服装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Province Garment Association ;缩写:HPG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从事服装鞋帽及相关服饰配件和面料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发布、表演及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振兴和发展海南服装行业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服装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总汇、分析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全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的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二) 制订服装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 贯彻落实全行业各种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及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开展重要产品的质量认证,名牌产品、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设计师的推荐表彰工作; (四) 加强行业统计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 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内的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 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七) 加强行业信息交流与沟通; (八)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类专业培训。组织行业经营、生产、管理、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举办服装专业性博览会、展销会、发布会和举办时装服饰模特大赛; (九) 加强与国内各省市同行业组织及相应团体的联系与交往,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际生产与技术、贸易、科教、出版等诸多主要的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专业会议等有关活动,接待国内外服装来访组团; (十) 承办政府部门,其它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服装行业流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凡从事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市县协会或相关的社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凡从事本行业生产、管理、科技、教育、流通,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凡对我省服装行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凡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成绩显著,身负众望的离退休领导、专家,经过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四) 可向本会提出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五) 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可由本会向本行业的出版物优先推荐发表; (六) 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 在协会组织下有协助解决其他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时装发布、人才培训方面的义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名誉会员只承担一、二、三项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办理退会: (一) 自行停业或转产; (二) 破产; (三) 被依法撤销; (四)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经劝告拒不改正,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行政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服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员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以后方可任职。副会长若干名,根据服装行业发展需要,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根据秘书长提名,经协会主要领导研究进行增加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会长外出期间,因工作需要可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六)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和审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四)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在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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