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是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并于2003年12月28日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是海南省发改委。 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的宗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行业,面向社会,为海南省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及电力大用户服务,为海南省政府、电力行业和社会服务,为海南省安全、可靠、稳定供电和经济发展服务。 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的工作原则是:服务、自律、沟通、协调、监督。 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全省电力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沟通协调行业会员、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发布电力行业信息等工作;参与制定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现代化管理、经济技术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组织行业内的人才、技术和职业教育等有关培训工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制定和完善行业规定、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营造行业内公平竞争的氛围,加强行业管理;接受会员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59个。协会设置综合管理部、咨询调研部和行业信息部。 组织机构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的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推荐名誉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领导电力行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顾问每三年聘请一次;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电力行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电力行协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审议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审议调整理事、常务理事的方案;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二、组织完成电力行协的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处理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具有电力行业专业知识和实际管理经验,并在电力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或副会长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简称海南电力行协,英文译名为Hainan Electric Power Sector Association,简称HEPSA。 第二条 海南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由海南省所辖区域内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与电力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用电大客户自愿参加的、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自律性省级行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立足行业,面向社会,为海南省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及电力大用户服务,为海南省政府、电力行业和社会服务,为海南省安全、可靠、稳定供电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接受海南社团登记单位海南省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在业务工作上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为:中国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34号海南电网公司办公大楼9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贯彻服务、自律、沟通、协调、监督的原则,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以下主要业务: 一、调查研究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的共性问题,结合实际向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电力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并贯彻执行电力行规、行约、行业标准,规范电力行业行为;组织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和质量认证管理;开展电力行检、行评、电力企业信誉评价;参与电力市场规则制定,协助海南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组织海南省电力行业管理现代化、管理创新、科技创新的研究和成果的评审、发布及推广交流;为电力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自备电厂或其它相关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企业诊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电力大用户提供加强用电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受电力企业委托对电力企业或相关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调研和论证。 五、受委托参与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技术技能、业务、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收集、整理有关海南省电力行业的资料文献;编撰海南省电力工业史志,组织编辑电力行业书刊和资料;参与或举行电力行业的展销会、展览会等;开展省(市、区)际或国际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七、及时向会员提供电力行业信息和国内外电力同行管理经验;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协调会员单位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行业信息、简报和刊物。 八、经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承担海南省区域内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近期、中期、长期电力行业发展规划方案;对电力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2、开展电力行业(包括电力生产、电力安全、电力设备、电力建设、用电、科技等方面)的指标统计与管理工作。 3、开展电力行业调查、分析,发布电力行业的有关信息。 4、参与电力行业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5、参与对从事电力设计、施工、检修、监理等各类企业资质审查的有关工作。 6、参与加强电力行业质量管理的工作,开展提高电力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改进电力行业作风的各项工作。 7、承担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九、承担中电联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工作,开展电力行协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海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与电力生产、经营、基建、科技、培训联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及电力大用户,以及电力行业的资深技术专家或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电力行协。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或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或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下发的书刊、信息、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建设与发展,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如实反映本单位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的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推荐名誉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领导电力行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顾问每三年聘请一次;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电力行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电力行协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审议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审议调整理事、常务理事的方案;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二、组织完成电力行协的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处理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电力行业专业知识和实际管理经验,并在电力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或副会长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本会承担课题研究和管理咨询等工作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政府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海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海南省社会团队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