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关管理 |
释义 | 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任务: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辑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其他海关业务。 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海关法律:《海关法》 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2000年7月8日通过修正,2001年1月1日实施。 行政法规:国务院 《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等。 部门规章:海关总署 效率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的内容 1) 行政审批权、 2) 税费征收权、 3) 行政检查权 a. 检查权人、货、物、工具、场所, PS:检查运输工具进出境: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有走私嫌疑: ①监管区和海关附近规定地区内 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 ② 地区外的 需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b. 查验权货(径行) c. 施加封志权, d. 查阅复制权单、证, e. 查问权人 f. 查询权钱(需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g. 稽查权资料 (稽查≠检查,稽查权有效期3年) 4) 行政强制权 a. 扣留权(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 24小时~48小时,扣留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b. 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c.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不宜长期保留的,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d.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强制扣缴是种补救措施 (超期未缴纳税款的,需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e. 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是种预防措施,冻结财产 f.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g.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5) 行政处罚权 (走私文物,不论多少,都按走私罪处理) 6) 其他权力(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击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权) 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适当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原则、依法受到保护原则)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及机构 海关的管理体制 垂直领导体制: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 海关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1)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 2) 直属海关 职责:①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运行管理②实施关区集中审单,组织和领导隶属海关开展作业。 3) 隶属海关 4)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2003年1月1日起,各级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统一更名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 → 海关总署缉私局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 →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 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 各直属海关缉私局 各隶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 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我国目前的海关院校:上海海关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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