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哈萨克斯坦总统 |
释义 | 哈萨克斯坦总统哈萨克斯坦总统(哈萨克语:Қазақстан президенті)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语: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 )的国家元首,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人。 哈萨克斯坦从苏联(哈萨克语:Кеңестік Социалистік Республикалар Одағы)独立以后,于1990年4月24日开始设立总统一职。现任总统为努尔苏丹·阿比舍维奇·纳扎尔巴耶夫。 总统权力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具有以下权力: 提交关于国家国情和国内政策、外交政策的基本方针的年度咨文。 决定议会选举事宜,接受议员宣誓,召集议会两院联席会议,批准法律。 经过议会同意,任免总理。 确定哈萨克斯坦政府以及其他中央直属机构,任免内阁成员和其他中央直属机构人员。 接受内阁成员宣誓,主持政府就重要问题召开的会议。 责成政府向议会提交法律草案。 终止政府、州、共和国直辖市和首都行政长官颁布的命令。 经过议会同意,任免国家银行行长。 经参议院同意,任免国家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 任免国家外交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任命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主席。 批准国家纲要。 决定国家预算机构的财政拨款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决定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民公决。 主持国际条约的会谈和签署工作,签署已经被批准的证书。 接受外国和国际机构驻派代表的到任和离任证书。 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任命武装力量的高级指挥人员。 颁布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官衔等。 决定有关国际和政治避难问题。 实施大赦。 在特定情况下,决定实施紧急状态和动用武装力量。 在共和国面临外来侵犯时,实施军事状态,宣布部分动员或总动员。 组建隶属于总统的卫队和近卫军。 任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务秘书。 组建安全会议,最高司法委员会和其他咨询机构。 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共和国总统有权决定审议法律草案的优先顺序,并有权宣布对法律草案进行紧急审议。这意味着,议会应当在该草案提交之后的一个月内加以审议。如果议会这时未按照要求办理,则共和国总统有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直到议会按照宪法的规定程序通过新的法律。 权利限制共和国总统的全权自新当选的共和国总统宣誓就职之时起,以及在本人被提前解除或被罢免总统职务、或亡故的情况下终止。卸任的所有前任共和国总统都拥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前总统”的称号,但被罢免者除外。 在非例行选举中当选的共和国总统,其全权在该次选举五年后的十二月第一个星期日进行的例行选举中当选的共和国总统就职时终止。 共和国总统不得成为任何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担任其他有偿职务和从事经营活动。 总统在任期内,自宣誓就职时起,应终止其在政党中的活动。 共和国总统签署的议会决定以及根据政府倡议颁布的总统决定,应该事先相应地经过议会两院议长或政府总理签字确认,因为他们对上述决定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临时权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是该国行使立法职能的最高代表机关。但是根据该国宪法规定,在共和国总统提议并经议会各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时,可授予共和国总统不超过一年期限的立法权。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