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释义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市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哈尔滨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1月7日由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后,从七届开始,历经六届,现为哈尔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602名,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45名。其中,常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9名,一名副主任兼任秘书长,委员35名。 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为1厅2室,即办公厅、研究室和法制工作室。担负着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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