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债回购交易 |
释义 | 国债回购交易,也称国债的现货交易,是指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市场,即卖出债券,并附加条件,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买回债券。 基本介绍国债回购交易价格是采用资金的年收益率报价的,利率的高低直接反映市场资金的利率水平。考虑到回购交易的价格。 主要涉及初始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价格差额,因此回购交易中只对到期回购价格实行电脑竞价,初始成交价格一律定为100元。在交易所行情显示中,只即时显示交易的到期回购价格的竞价结果,而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显示的是当日成交手数和当日实际成交金额。 下列图表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流程: 融券方(卖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融资方(买方) 回购成交日 放弃资金使用权,将其让位于买方。 冻结买方国债,将资金使用权付于买方。 放弃资金使用权,将其抵押在上海证交所。 回购期内 获国债抵押权。 冻结国债。 获资金使用权。 回购到期日 收回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解冻买方国债。 还本付息,收回国债。 参与主体国债回购交易的主体由融资方和融券方两个交易主体构成。 融资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国债抵押券,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以购回国债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照交易时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在交易时做“买入”申报。融券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国债抵押权,期满后,以卖出国债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照成交时的市场利率获取利息收入。在交易时做“卖出”申报。 登记过程根据现行业务规则,机构投资者(含券商)需要将其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时,必须事先将证券帐户在拟回购登记的主席位上进行指定交易,再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回购登记申报。当日清算时,国债结算系统接受登记后自动将该帐户登记的国债折合成标准券记到其指定债券登记的主席位上。回购登记成功后,机构投资者便可 以在该主席位所联通的各席位上进行回购交易。 标准券即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国债券,由交易所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帐户的国债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于每季 度最后一个营业日公布下季度各现券品种折算标准券的比率,并于下季度第一个营业日起按新的折算比率计算各会员单位可用于国债回购业务的标准券数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则视国债市值的变化,定期予以调整公布。 交易过程1、回购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按回购业务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直接输入年收益率数值,并限于小数点后三位有效数字,最小报价变动为0.005或其整数倍。融资方申报“B”,融券方申报“S”,申报数量单位为“手”,并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标准券国债为最小交易单位。 2、回购交易毋须申报帐号,其成交后的资金结算和债券管理直接在其申报席位的自营帐户内自动进行。在进行客户代理时,可在帐号申报栏,输入客户股东帐号,作为券商与众多客户的资金清算的区分标志。 3、国债回购交易设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个品种,各回购品种名称及其相应代码为: 品种名称代码 7天国债回购R007201001 14天国债回购R014201002 28天国债回购R028201003 91天国债回购R091201004 182天国债回购R182201005 综合债券回购,分别开设28天、91天、182天,三个挂牌品种,各品种名称代码为: 注:回购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计算) 品种名称代码 28天债券回购RC018201006 91天债券回购RC091201007 181天债券回购RC181201008 4、证券公司对客户委托国债回购(综合债券)交易的佣金的收取标准为:7天、14天、28天的回购品种成交,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回购成交金额的0.25‰、0.5‰、1‰,28天以上回购期品种成交佣金收取标准统一为最高不超过1.5‰,券商应缴经手费,按回购业务佣金标准的5‰收取,佣金经手费两项费用皆于回购成交发生当日一次性收取。 清算资金1、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统一按标准券的面值100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 2、到期购回清算,由本所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其计算公式为:100+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如到期购回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至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将用于交割。 债券:1、用于国债回购的国债券必须是财政部已经发行,并在上证所可上市流通转让的国债券种。不可上市的国债一律不可用于国债回购交易,综合债券回购券种限于在上证所上市的金融债券、建设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券回购。 2、回购交易过程中,债券清算不在成交双方库存帐户内划拨,其属保证券性质,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出入库和买卖债券的变动情况核定该券商进行融资业务可供抵押的债券数量,用于融资方违规补偿。 3、回购业务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日至购回日其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若融资方在成交当日、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上证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 具体特点1、国债回购交易收益性 经过近几年的多次降息,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已降为1.98%(年利率2012年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3.50%)。而企事业单位将其闲置资金用 于国债回购交易,收益率将大大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国债回购收益举例: 由于国债回购每次交易最少需要10万元资金,下面我们就以此来举例比较。 如投资者有10万元流动资金闲置,做182天回购,以3.2%的回购年利率计算,则收益为:(10万×3.2%/360)×182-10万×0.75‰=1542.78元。 一年可做两次182天回购,即一年的总收益为3085.56元。 若把资金存入于银行,年收益只有:10万×1.98%×80%(利息税)=1584.0元。 这样,10万元资金用于回购操作,回购收益要比一年定期存款利息高出1501.56元。 以券融资收益举例: 针对有些投资者持有国债、银行支票、大额存单等有价证券并且有短期资金需求,要通过以券融资来解决短期资金的需求。下面分别对各种以券融资业务的费用作以比较: 以券融资做10万元资金的回购,由于银行只有半年期的贷款业务,也选取182天回购与之对应,则融资成本为:(10万×3.2%/360)×182+10万×0.75‰=1692.78元。 到银行用国债现券抵押,贷款10万元,期限半年,贷款成本为:10万×5.04%÷360×182=2548元。 以有价证券到银行贴现(银行的贴现率为3.0%-4.0%),以还有六个月到期,票息为5.0%的商业票据到银行贴现10万元资金为例投资人支付的贴现息为: 10万×(1+5.0%×6÷12)=102500×4.0%×6÷12=2050元。 同样是以券融资10万元,以国债回购融资的成本比抵押贷款融资的成本低855.26元,比以票据贴现融资的成本低375.22元。 结论:经计算,同一笔资金,做国债回购的收益率在零风险的情况下相当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的180%,相当于活期存款利率的350%,因此成为机构管理现金,提高收益的重要工具之一。 2、回购交易的安全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作为规范化、标准化的交易品种,它的风险已借助逐步健全的市场法规体系和严格的市场运作程序而大大降低了。另外,与股票交易不同,国债回购在成交之后不再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对于股票交易而言,今天买入的股票不能保证在一定期限之后必然获得收益,因为价格的波动将影响你的盈亏及其幅度,但对于国债回购交易来说,在国债回购以某个利率水平成交之后,利率水平的波动与你在回购到期日的收益无关,而且收益的大小早在回购成交时即已确定。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国债回购交易类似于抵押贷款,它不承担市场风险。 应用意义1、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当国债持有者需要资金,但又认为持有国债收益较高, 不愿将其所有权作永久性转移时,可通过国债回购方式在不放弃国债所有权的情况下融入资金。 2、债券回购交易开展有利于国债一级市场的发展。回购业务的存在,增加了国债的流动性,降低了持有者的风险,增加了国债的吸引力。3、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对于利率市场化有积极的作用。回购利率对于筹资者是筹资成本,对于出资者则是收益率,它是双方公开竞价的结果,反映了市场资金的供需状况。 4、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提供了工具。 附: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品种一览表: 回购品种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1天国债回购 R001 201008 2天国债回购 R002 201009 3天国债回购 R003 201000 4天国债回购 R004 201010 7天国债回购 R007 201001 14天国债回购 R014 201002 28天国债回购 R028 201003 91天国债回购 R091 201004 182天国债回购 R128 201005 回购品种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3天国债回购 R003 131800 7天国债回购 R007 131801 14天国债回购 R014 131802 28天国债回购 R028 131803 63天国债回购 R063 131804 91天国债回购 R091 131805 182天国债回购 R182 131806 273天国债回购 R273 131807 4天国债回购 R004 13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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