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
释义 | 机构简介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是国土资源部管理地质环境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主要职责: (一)拟订地质环境管理法规和政策,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 (三)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拟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等技术规范与标准。 (四)负责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六)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防止地面沉降。 (七)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地质环境监测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九)监督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司内共设4个处,分别是: (一)综合处 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科研规划及计划;负责地质环境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司内重要会议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司内行政事务性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地质环境保护处 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地热和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产地、国家地质公园等地质遗迹保护地;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国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三)地质灾害防治处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指导开展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管理体系,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地质环境监测处 拟订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地面沉降防治工作规划、技术规程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矿业遗迹保护、矿山公园的监督管理。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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