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 |
释义 |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包括:险种特色、投保范围、保险责任开始、红利事项、借款、保险费、投保示例等内容。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投保该保险。 险种特色:缴费适中,领取多样 补充养老,保证十年 保单借款,资金灵活 红利分配,复利计息 生存愈久,领取越多 养老无忧,安享晚年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但趸交保险费的仅限于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领分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和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合同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年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继承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年金,本合同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年金直至终身,本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止为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期间。在红利分配期间且本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年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投保人可以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累积红利作为一次性趸交保险费用于增加本合同的领取金额。 借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两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投保示例20岁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每年交费:10000元 交费期:10年 保险期:终身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起,本公司每年给付养老年金13300元(1117元/月领)直至终身; 每年享受本公司经营成果即红利分配,复利累积生息,可以选择在60周岁年金领取日将全部或部分累积红利转换增额年金。 如果您对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感兴趣,可以线上投保咨询,我会尽快帮您安排计划,为您提供优质的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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