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音像制品奖 |
释义 | 经中宣部批准,新闻出版署设立了“国家音像制品奖”。它的设立,对于音像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音像制品奖”每两年举办一次。评选在保证权威性的同时,注重体现导向性,对社会导向、价值取向正确积极的音像制品给予了格外的关注,主要包括:题材重大、社会效益好、社会影响大的音像制品,以及倡导科学精神,面向农村普及科学知识的音像制品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音像制品。 基本信息奖项名称: 国家音像制品奖 创办时间: 1999 主办单位: 新闻出版署 概述1999年6月18日,新闻出版署发出通知(新出音〔1999〕766号),决定举办首届“国家音像制品奖”评奖活动,此奖为全国音像制品的政府奖。首届国家音像制品奖参评范围为首届“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第五届及第六届“全国优秀科技音像制品奖”、首届及第二届“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奖”中评选出的一等奖音像制品,列入《庆祝建国五十周年重点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目录》的音像制品,以及国家“九五”重点音像出版规划中已出版的社科类音像制品。首届国家音像制品奖的评选工作于1999年6月至11月进行,集中检阅和展示了过去5年国内音像出版的成果。新闻出版署向获奖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颁发了奖牌,向主创人员(含责任编辑)颁发了获奖证书和奖金。 评奖规则文件引入国家音像制品奖评奖办法 (1999年6月18日·新闻出版署·新出音〔1999〕766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音像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音像制品的出版工作者及主创人员,经中宣部批准,特设立国家音像制品奖。 第二条国家音像制品奖为全国音像制品的政府奖,“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科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奖”是国家音像制品奖的子奖。此项评奖活动由新闻出版署主办,自1999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国家音像制品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推动音像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新闻出版署聘请有关专家及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国家音像制品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主任由新闻出版署署长兼任。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日常工作。评奖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 第五条获得国家音像制品奖的音像制品,必须符合第三条所列原则,遵守有关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编辑制作水平高,装帧质量好,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有重要贡献; 2、弘扬时代主旋律,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主题突出鲜明; 3、对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传播、积累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有积极作用; 4、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汇集和整理传统文化成果具有较高水准和价值。 5、寓教于乐,集思想性、艺术性、欣赏性于一体,具有积极、健康的娱乐功能。 评选程序第六条国家音像制品奖评选程序: 1、音像出版单位申报参评音像制品,须分别经省级音像出版管理部门和部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国家音像制品奖申请表》,连同样品一份,报送评奖办公室。填表时,主创人员姓名按照在创作过程中的作用大小顺序填写,名额限8名以内(含8名)。 2、奖项设置,共设国家音像制品奖20名,按照文艺、教育、科技和社科分类,每类获奖名额,由评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另设特别奖若干名。 3、国家音像制品奖评奖工作分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根据初评结果,评奖委员会评出国家音像制品奖名单,报新闻出版署审定。 授奖办法第七条授奖办法: 1、新闻出版署向获得国家音像制品奖的音像制品颁发“国家音像制品奖”。 2、向获得国家音像制品奖的音像制品的主创人员(包括撰稿、导演、摄像、编剧、录音、责任编辑、词曲作者、表演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每部获奖音像制品的奖金1.5万元。 向获得国家音像制品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向获得国家音像制品奖特别奖的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3、获奖的音像制品及获奖单位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新闻出版署从全国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国家音像制品奖评奖和奖励专项资金。 第九条国家音像制品奖评选前,由评奖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具体布置国家音像制品奖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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