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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局
释义

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 制定无线电频谱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频谱资源; 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指配和管理; 负责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负责卫星轨道位置协调; 根据授权参加有关国际无线电会议,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工作规则;为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信息产业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组织领导

一、无线电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在部长、副部长领导下负责无线电管理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处长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处全面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每个领导成员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要尽职尽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和“五项要求”*,坚持勤政廉政的原则。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做到决策科学化、办事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服务。

会议制度

三、无线电管理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和全体人员会议制度。

四、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处处长组成(正职因故不能参加,可由副职代为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主要任务是:

①传达贯彻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有关会议精神,通报重要情况

②研究部署和决定无线电管理局的重要工作

③讨论代国务院或信息产业部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

④审议无线电管理重要政策、规章(草案)

⑤审议决定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五、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综合处处长组成;会议可根据研究事项指定相关处长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局内或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安排、外事计划、人事计划、财务计划等重要事宜。

六、局领导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与专题会议内容有关的处参加。会议主要研究业务工作或讨论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凡需提请上述会议审定的问题,除特殊情况外,相关单位均应事先准备好内容明确、文字简练的汇报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综合处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同意,再提交相关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八、全体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总结布置工作,通报重要情况。

九、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经部领导批准,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工作。

十、要严格控制各类全国性或地区性专业会议。召开专业会议,要经过局领导批准,并应认真做好会议准备工作,严格控制会期、人数。

公文审批制度

十一、报局领导审批的公文(含签报),按照公文的审批程序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公文签发权限

无线电管理局文件,由局长、副局长签发;其中内容重要的报部领导审批。

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名义发文,按部办公厅规定办理。

十二、无线电管理局向信息产业部报送的请示、报告,局发布的决定、全面性工作部署,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协商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的公文(含签报),如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工作,需经相关局领导核批;涉及重大问题,送局长签发。

十三、各处拟定的公文(含签报),经处长审定(特殊情况除外),综合处核稿后,报局领导审批。

十四、党中央、国务院、信息产业部下发的文电,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重要文电,由综合处分办,然后呈送分管领导阅示;需要局办理的一般性文电,由相关处分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审批的文件,均由综合处根据文件内容,呈送局领导批示或分送相关单位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局长审批。

十五、呈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含签报),要观点明确、文理通畅、逻辑严谨,凡需上送或下发的公文文稿必须打印。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主办单位应请相关单位会签后再上报。会签单位应写明具体意见,如只署名则表示同意。在会签公文过程中,如果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领导应主动与其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主要论点和理由(连同相关单位的会签意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不能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公文报送局领导。各处不能以处的名义单独或联合发文。

公文(含签报)的会签、签发在每个单位和每位领导的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十六、经局领导审签后的公文(含签报)不得擅自更改。公文主办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局领导的批示,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综合处。综合处负责局领导批示的督办事宜和公文的催办工作。

经综合处处长同意,无线电管理局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内事、外事、接待活动制度

十七、局长、副局长的重要内事活动由综合处统一协调安排。属于局领导分管工作的日常内事活动,由相关单位安排,事先要通报综合处。

十八、各部委、各地区厅局以上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来局商谈工作,由局领导出面接待。除局领导直接安排的外,均由综合处统一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派员来局请示、汇报、商谈工作,原则上由相关单位领导接待;如需直接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应提前与综合处联系,由综合处报请有关局领导后予以安排。

十九、一般性来局商谈工作,属综合性任务,原则上由综合处与相关单位接待;属单项专业任务,由相关单位接待;如确有重大事项,需局领导接待,由综合处报请有关局领导后予以安排。

二十、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一般不对外发贺信、贺电或参加同贺。由地方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确需局领导签发贺信、贺电的,须由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式行文请示,并附签发贺信、贺电理由的有关材料,由综合处提出意见转呈相关局领导。除经局领导批准外,各处不得以各自名义对外发贺信、贺电或参加同贺。

二十一、局领导、各单位出访计划和邀请官方外宾来访计划由相关处提出报告,频率规划处汇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逐案报部外事司批准后执行。

因公赴台港澳团组的立项和审批工作,报部政策法规司。

二十二、局长、副局长会见官方外宾,由综合处统一安排,有关单位提供背景资料及谈话提纲;一般不安排局领导会见非官方外宾,如接待单位认为有必要会见,经征得综合处同意后并报局领导审定,由各相关接待单位提供背景材料及谈话提纲;凡局领导决定参加的外事活动,均由接待单位及时告知综合处。

二十三、由境外机构或个人(含驻华机构和人员)直接同各处联系的业务性涉外活动,如涉及重要业务政策和敏感问题,应在对外允诺之前商综合处,必要时报局领导审定。凡外商直接邀请参加大型宴会、招待会和各种礼仪性活动,应由综合处统一安排。

请假汇报制度

二十四、局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直接向分管部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综合处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部办公厅。返京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长口头或书面汇报。

副局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须征得局长同意,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告知综合处。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将住址、联系电话通知综合处。返京后,需将有关情况口头或书面向局长汇报。

二十五、各处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单位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综合处。返京后,需将有关情况口头或书面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十六、各处人员出差,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将联系电话、住址告知有关领导,以便保持工作联系。

二十七、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时间离开办公室,无论公事或私事,均需向处长(或局长)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因事请假,一天之内由处长批准,两天以上由主管局长批准。

二十八、休假、病假按部人事司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

二十九、加强对图书、音像作品等出版物和内部资料、简报等刊物的管理,严格控制内部资料、简报、刊物的种类和发放范围。各处组织出版图书、音像作品等出版物,要经过局领导批准,原则上不与其他部门联合出版上述出版物。

三十、新闻宣传工作由综合处归口管理。各处对外宣传和发布新闻信息必须事先商综合处同意。除部统一安排外,一般不主办展览活动。

五项要求

一是牢记自己是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是要恪尽职守,敢于说真话

三是从严治政,不怕得罪人

四是要清正廉洁,严惩腐败

五是要勤奋学习,刻苦工作。

约法三章

一、在国内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不陪餐,不迎送。

二、精简会议,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三、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国务院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不为各部门工作会议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把精力集中到研究处理重大问题上来。

领导

局 长: 谢飞波

副局长: 谢远生 李海清 阚润田

副巡视员:郑维强

处室设置: 综合处

地面业务处

空间业务处

频率规划处

监督检查处

无线电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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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