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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家赔偿—新国家赔偿法权威解读
释义

基本信息

名 称: 国家赔偿 — 新国家赔偿法权威解读(音像)作 者: 许安标 胡仕浩 刘志远

单 位: 套

类 别: 行业 司法

出版单位: 中国检察出版社音像中心

其它介绍: 2010年11月/大16开/20张VCD/精装/ISBN:CN.M39-10-304-00/V.D

定 价: 1800元

内容简介

2010年12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正式实施。为了全国广大执法者能更准确掌握新《国家赔偿法》,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确保各项执法工作良好运行,中国检察出版社特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胡仕浩、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志远博士等三位专家录制了《国家赔偿— 新国家赔偿法权威解读》光盘。

目录及讲解人

第一专题: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主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 许安标博士

第二专题:国家刑事赔偿

主讲人: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志远博士

第三专题:国家行政赔偿与非刑事赔偿

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胡仕浩

新增内容

专章规定赔偿监督权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监督;二是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确认程序的取消和赔偿范围的变化,相应调整了检察机关的立案条件。如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死亡情形的,就应立案办理。至于是否是由检察人员违法办案造成的,则在赔偿程序中审查认定。 对于国家赔偿法新增的听取意见和协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内容。严禁把协商当胁迫,以协商为名,滥用权力,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或者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搞协商,损害国家利益,把协商当私了。

精神抚慰金等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国家赔偿申请人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根据新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法院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亮点

取消“违法”前提 疑罪从赔成可能

不论采取逮捕措施之时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后,发生了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除有免责情形的以外,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取消确认程序 降低申请门槛

“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该规定正式取消了确认程序,降低了申请国家赔偿的门槛,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

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

嫌疑人一旦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除非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增设程序条件 避免有关部门扯皮

增加了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等程序性规定,有利于受害人比较高效、快捷地实现国家赔偿请求权,更可有效遏制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和处理机关互相推诿扯皮情形的出现。

明确赔偿主体 取消法检共同赔偿

新国家赔偿法五大变化

新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取消了法检共同赔偿的规定,减轻了检察机关的赔偿责任,更有效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现象。

为了使广大考生更快的掌握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国家赔偿法部分的复习要点,特整理权威对修改后的新国家赔偿法做了最新权威解读。

都说申请国家赔偿难,原因为何呢?因为国家赔偿还得先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而现实中有些机关以各种理由延缓确认或干脆不确认,因为这个“高门槛”,国家赔偿法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简称“新国家赔偿法”),新国家赔偿法将于12月1日施行。实施后,国家赔偿申请难的状况将大为改观。

变化一、踢走门槛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便捷

【旧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解读】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这种现象使确认程序成为个人申请赔偿时需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群众对此反响十分强烈。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的程序规定,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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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