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
释义 | 本手册主要适用于I级应急响应,关注Ⅱ—Ⅳ级应急响应。 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I级应急响应 (1)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2)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2 信息报送 2.1 震情速报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按以下要求测定地震速报参数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地震局。 (1)在首都圈震后10分钟内初步测定地震参数,震后15分钟内精确测定地震参数; (2)在国内其它地区震后20分钟内初步测定地震参数,震后30分钟内精确测定地震参数。 2.2 灾情速报 2.2.1 震区各级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汇总上报省(区、市)地震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地震局。省(区、市)地震部门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情况报地震局,并按1、2、6、6、6…小时间隔向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 2.2.2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可越级报告。 2.2.3 国务院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和民政部。 2.2.4 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震后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2.5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港澳办、台办或外交部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和民政部。港澳办、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外交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通报。 2.3 震情灾情公告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地震部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震后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震后24小时内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3 指挥与协调 3.1 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3.1.1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3.1.2 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3.1.3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3.2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国务院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调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3)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组织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5)视情况,建议国务院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6)视情况,建议国务院实施跨省(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紧急应急措施。 (7)按照中央慰问及派出工作组规定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3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震局,落实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5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抗震救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4 应急响应行动 4.1 人员抢救及工程与基础设施抢险 4.1.1 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4.1.2 解放军总参谋部、武警总部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4.1.3 公安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4.1.4 卫生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4.1.5 建设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4.2 转移和安置灾民 4.2.1 民政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2.2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组织与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3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与灾害调查评估 4.3.1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4 次生灾害防御 4.4.1 公安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4.4.2 水利部、国防科工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4.3 环保总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4.4.4 国土资源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4.4.5 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采取紧急处置。 4.5 疾病预防与控制 4.5.1 卫生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4.5.2 发展改革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4.5.3 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5.4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1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6.2 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3 邻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4 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7 通信与信息系统恢复 4.7.1 信息产业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7.2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8 电力系统恢复 4.8.1 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4.9 交通运输保障 4.9.1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10 治安保障 4.10.1 武警总部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10.2 公安部、武警总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11 物资保障 4.11.1 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4.11.2 商务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4.11.3 民政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12 资金保障 4.12.1 财政部负责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4.12.2 民政部负责中央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4.13 呼吁与接受外援 4.13.1 外交部、民政部、商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4.13.2 民政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4.13.3 地震局、外交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4.13.4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4.14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信息发布 5.1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或涉外事件时,要商报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5.2 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6 涉外事务 6.1 外交部、新闻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 6.2 外交部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予以配合。 6.3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对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 6.4 地震局会同外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组织接待中心,协调联合国救援中心和来华外国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6.5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6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 6.7 处于灾区的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7 应急结束 达到下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 后期处置 8.1 政府及部门、单位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8.2 民政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8.3 保监会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8.4 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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