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易学联合会 |
释义 | 联合会简介国际易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Ching Studies IAICS),是各国、各地区与易学有关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联合组成的国际学术组织。本会根据发展的需要,吸收支持中国传统文化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为团体会员。 国际易学联合会举办国际易学学术会议;组织国际易学学术交流与合作;进行易学学术研究;运用科学知识弘扬古老的中华易学传统;评价易学学术成果,奖励优秀;普及易学知识,培训易学人才。 本会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业务挂靠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 会址设于中国北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函(2004)65号文件,国际易学联合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香山饭店召开,2004年4月23日在钓鱼台国宾馆隆重举行会成立大会。 联合会宗旨以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动易学经典的研究和应用,从事各种易学学术活动,弘扬易学文化中的优秀传统,探讨易学思维与当代科学相结合的途径,促进人类文明建设。 联合会理事会国际易学联合会名誉会长:陈奎元(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 国际易学联合会首席顾问:任继愈(世界著名哲学家、国家图书馆名誉馆长)。 科学顾问:席泽宗 中国科学院院士 特别顾问:龚心瀚 全国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副主任 国际易学联合会会长:董光璧(中国科学院研究员)。 副 会 长: 汝 信 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 邢贲思 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教授、《求实》杂志社原总编辑 董光璧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 李惠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研究中心原主任、研究员 朱高正 台湾《中国通》杂志社社长博士 成中英 美国国际易经学会会长、夏威夷大学教授 池田知久 日本周易学会会长、东京大学文学部教授 金学权 韩国中国哲学会原会长、圆光大学教授 克鲁申斯基 俄罗斯周易学会会长、俄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原所长 秘书长:丘亮辉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原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司库兼秘书长:孙 晶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研处长研究员 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际易学联合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Ching Studies(IAICS) 第二条 本会是各国、各地区与易学有关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联合组成的国际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于倡导以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动易学原典研究和应用,从事各种易学学术活动,弘扬易学文化中的优秀传统,探讨易学思维与当代科学相结合的途径,促进人类文明建设。本会不从事占卜算命等非学术性活动。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应遵守中国社团法和民政部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的永久会址设于中国北京。注册住所在: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1、举办国际易学学术会议,组织国际易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2、编撰出版易学学术著作与资料,编辑发行国际易学学术期刊和信息导报; 3、培训易学知识;开发易学事业; 4、评价易学学术成果,奖励优秀。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各国、各地区与易学有关的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凡赞成本会宗旨,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由要求入会的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即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工作、利用本会设施; 3、有对本会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会章、履行承诺; 2、缴纳会费; 3、报告本国、本地区易学发展的状况、经验和问题。 第十一条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最高议决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议决长远工作规划和各项议案; 4、审议本会总预算和决算。 第十四条 本会系国际学术组织,会员大会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即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议决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本会的日常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有以下职能: 1、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议案;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司库; 3、议决本会运作的主要业务; 4、筹划与掌握本会财政; 5、接纳会员; 6、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代行会员大会职能。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主持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本会首创单位为韩国周易学会、中国东方国际易学研究院,两者为永久常务理事,具有否决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理事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理事由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三条 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理事的任务是对本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咨询和各种支持。 第六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司库组成本会的执行机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司库主管资金募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机构人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七章 会 议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理事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或理事半数以上提出要求,会长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 十条 本会经费收入为入会费、年会费、赞助、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必要时可设立特定事业基金,具体运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中国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经费开支受理事会监督,执行机构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资产清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之终止需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民政部批准。终止时,由会员大会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理后的资产用于易学的发展和研究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文本为法定母本,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章程之解释权在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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