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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融资担保
释义

国际融资担保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已的信用或资产向外国贷款人所作的还款保证。国际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形式。担保又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国际融资

国际融资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运用各种金融手段,通过各种相应的金融机构而进行的资金融通。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的加快,对资金需求的增加,国际融资越来越成为一国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直接融资

1.国际债券融资:国际债券即发行国外债券,是指一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企业、私人公司、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等在国际债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面值发行的债券。2.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股票即境外发行股票,是指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国际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国内外交易所上市。

3.海外投资基金融资:海外投资基金融资的作用在于使社会闲散的资金聚合起来,并在一定较长的期间维系在一起,这对融资者来说相当有益。此外,稳健经营是投资基金的一般投资策略,因而投资基金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也相当有益。

4.外国直接投资。

间接融资

1.外国政府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其多数为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为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由一些国家的政府共同投资组建并共同管理的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旨在帮助成员国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和平衡国际收支。其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以发展基础产业为主的中长期贷款,对低收入的贫困国家提供开发项目以及文教建设方面的长期贷款,对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提供小额中长期贷款。

3.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国外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从国外一般商业银行借入自由外汇。它按其期限的长短不同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对流动资本的需求或为了支付进口商品的贷款而借入资金的一种银行信贷。

融资担保

定义: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

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债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向银行借钱(融资)一般都要求有担保:政府担保贷款、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

物的担保

主要表现为对项目资产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对项目的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等)和有形动产(如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抵押,对无形动产(如合约权利、公司银行账户、专利权等)设置担保物权等几个方面,如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债权。物的担保有以下两种形式:

抵押。为提供担保而把资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但是附有一项明示或默示的条件,即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应在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后重新移转于债务人。

担保。这种形式不需要资产和权益占有的移转或者所有权的移转,而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一项协议。

人的担保

是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义务可以是一种第二位的法律承诺,即在被担保人(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担保受益人)所承担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时),必须承担起被担保人的合约义务。项目投资者作为担保人。项目投资者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项目公司来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利用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

商业担保人。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赢利的手段,承担项目的风险并

收取担保服务费用。商业担保人通过分散化经营降低自己的风险。商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服务是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类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一般为银行信用证或银行担保。

分类

国际融资担保可分为两大类:国际融资担保可以分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和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又称人的担保,指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借款人以外的其他公司、商业银行、政府、官方信贷机构、中央银行。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物权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产权利或物权、为贷款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物权担保分为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和收益让与担保。不动产担保是在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上设置的担保物权。在国际融资中,很少使用物权担保方式。动产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动产所作履行债务的担保,分为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是借款人将动产的占有移交给贷款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贷款人可以将已经交其占有的动产申请法院加以拍卖而得到偿还。动产抵押是借款人将动产的所有权凭证移交给贷款人供作担保,借款人仍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利担保主要是股权担保、保险单担保和应收帐款担保。

担保形式

保证

即保证人与贷款协议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关于被保证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协议时、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协议。在银行业务中,把这种保证合同称为保函,即银行为其客户向债权人或其他收益人开立银行保证书。

安慰信

即政府或母公司为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而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人还款的书面文件。安慰信最早是为了规避一些国家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贷款征税的规定。安慰信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是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备用信用证

它是担保人(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向贷款人开立的付款凭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用证的派生。它是美国银行为了规避美国联邦法律禁止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担保而产生的一种变相担保。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该证时,担保人必须按该证规定的款项支付。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担保人以自身的信用向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有国际商会1993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国际商会1998年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有关当事人

一、申请人

又称为主债务人或委托人,即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借款人。他向保证人提出申请,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

二、受益人

又可称为债券人,是国际融资协议中的贷款人。

三、保证人

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保证,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主要法律特征

一、独立性。即保证合同尽管产生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即国际融资协议,但却独立于该合同存在。保证合同与基础合同项下所分别产生的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保证人与基础合同无关,他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将完全取决于保证合同的自身规定。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决定了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使基础合同的修改,变更或无效,均不得影响保证人在独立保证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二、无条件性。受益人在按照保证合同的要求提出索赔要求以后,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付责任。不能以任何原因或任何条件未满足为理由而拒绝支付。

担保债务的履行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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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