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民族学院校学生会 |
释义 | 贵州民族学院校学生会,是在中共贵州民族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的学生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贵州联合会的主席单位。 学生会简介校学生会的宗旨是:维护党的领导,实行团委的指示,加强高校间的合作,促进各系部间的联系,丰富校园生活,创建校园文化,关心同学生活,努力做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本团体现有成员近80人,下设办公室、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宣传部、科技部、女工部、权益部、勤工助学部、文娱部等十余个部门,是贵州民族大学目前层次最高,层面最广,建设最为完善,活动开展最为频繁,院形象最好和最有影响力的学生组织,更是同学们锻炼的摇篮。 学生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性质 贵州民族大学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贵州省联合会的主席团单位 。是在贵州民族大学党委的指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宗旨 全心全意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代表和维护学生利益,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学生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复合型人才。 〈二〉维护校规校纪,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学生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校各项事务的民主管理。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体、科技学术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促进校风,班风和学风建设。 第二章 会 员第四条:本会实行全体会员制。凡属贵州民族大学在册的学生,不分性别、民族、 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全员的基本权利: 〈一〉 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批评的权利; 〈三〉 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政治、科技、学术和文体活动及其它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 会员对学生工作的各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享保留和上诉的权利,在决议有 效期内,必须坚决执行。 第六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 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的各项荣誉。 〈三〉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进取,与时俱进,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学生会内外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本会的思 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 〈五〉 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和权利第七条: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贵州民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贵州民族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关。 第九条: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实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其成绩必须保持在本班中上等以上;若学生会干部受到纪律处分,一律免职。 第十条: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应为常务委员。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常委会确定委员增补。 第十一条:学生会委员会的基本职权: 〈一〉 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实施学生会章程,落实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 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三〉 选举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四〉 根据各院(系)推荐,学生会常委提名,可对学生会干部提出任免决定,并决定学生会干部的聘用。 〈五〉 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六〉 指导帮助各院(系)部学生会、班委会开展工作。 〈七〉 在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会常委会职责: 〈一〉 讨论学生会的重要工作问题。 〈二〉 讨论学生会的人事安排问题。 〈三〉 讨论学生会委员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委职责: 〈一〉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常委会对委员作出奖惩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副秘书长若干。 第十五条:学生会下设办公室、学习部、宣传部、文体部、权益部、女工部、生活权益部、科技部、勤工助学外联部,各部均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十六条:学生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会干部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选拔。 第十八条: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章 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不称职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干部职务。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无故缺旷三次者一律开除学生会,在一学期内有两门科目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表现情况及工作能力,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撤销干部职务。 第二十一条:持有抵触情绪或拉帮结派,讽刺打击他人,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干部职务。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干部不执行学生会的任务,谎报工作,视其影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干部职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损公肥私。 第二十四条:学生干部表现优秀并取得优异成绩者,年终向学生处推荐为优秀学生干部,向团委推荐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第五章 院学生会和院(系)学生会、班委会、校社团联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院(系)学生会、班委会是院(系)党总支领导,团总支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校学生在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委员均应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要报校学生会备案,每学年须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校社团联是以学生兴趣和爱好组织起来的学生团体,在校党委宣传部、团委、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校社团如滥用职权开展对学生不益的活动,校学生会有权进行干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拨款,同时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筹集补充,经费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经常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同时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紧密联系。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贵州民族大学学生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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