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阳市司法局 |
释义 | 工作职能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常发〔2010〕6号)精神,设立贵阳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承担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贯彻执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3.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4.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5.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建设,协调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监督、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7.指导全市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8.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 9.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10.领导、监督管理劳动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的工作。 11.承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贵阳考区的考试工作;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12.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警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协助区(市、县) 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重大行政事务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综合性文稿和报告的起草;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文秘、信访、统计、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车辆使用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机关内外上下联系的有关工作。 2.劳教工作管理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处) 监督管理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的所政管理、教育改造、心理矫治、戒毒康复、生活卫生防疫、习艺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介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工作;负责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相关材料的审定和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劳教、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的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市劳教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法制宣传教育处 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骨干培训;承担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负责对市属律师事务所、全市公证机构设立申请和律师、公证员执业申请进行初审,并按程序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执业律师、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对全市律师、公证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工作。 5.基层工作指导管理处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建设,协调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指导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法规和规划;拟定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贵阳考区的考试工作;组织有关培训工作;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开展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组织办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相关管理;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有关决定、法规和规章;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初审上报、名册编制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其他司法鉴定管理职能。 7.法规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建设工作;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和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上级机关拟定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负责审核市局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调研工作;组织对有关法律、规章草案和政策的调研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组织、编撰《贵阳市司法行政志》工作;组织办理、指导和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等事项;做好司法行政对台事务工作。 8.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处 指导、监督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及帮教安置工作中长期规划;指导、协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助工作;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调查了解分析重新犯罪情况,研究预防重新犯罪对策;指导、监督全市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引导基层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承担市综治委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计划财务装备处 管理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及装备;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协同局办公室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计划财务管理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区(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管理、警务和警衔晋升上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政治理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拟定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优评先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派驻机构1.市纪委驻司法局纪检组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机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3)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机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助驻在部门研究制定直属单位(机构)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6)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监察局驻司法局监察室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机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3)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机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助驻在部门研究制定直属单位(机构)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6)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单位和机构1.贵阳市三江劳动教养所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依法、严格、文明、科学地管理劳教人员。 (2)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手续收容、管理教育,改造好劳教人员;扎实做好防逃跑、防所内发案、防非正常死亡、防重大生产事故为主的“四防”工作,确保场所安全稳定。 (3)认真对劳教人员开展政治、文化、技术“三课”教育,提高改造质量。 (4)组织劳教生产,搞好“自种自养”,创造条件提高劳教人员的生活质量,使劳教人员在严格管理和耐心教育下得到劳动锻炼。 (5)依照《警戒勤务实施细则》,加强场所警卫组织建设,保证场所安全。 (6)根据劳教工作特点,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做好全所干警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把管教干警队伍培养成为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队伍。 (7)抓好干警的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增强干警法制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8)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保证劳教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劳教场所正常秩序。 (9)加强所政建设和管理,积极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贵阳市公证处 (1)承办全市范围内国内经济和民事公证。 (2)承办全市范围内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和民事公证。 (3)办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公证事务。 (4)承办需要法律援助的公证事项。 3.贵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或各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及相关维稳工作;承办政府交办的有关法律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受司法局委托,管理、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3)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4)负责全市法律援助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队伍建设。 (5)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对外开展法律援助合作和交流。 (6)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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