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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释义

《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完善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服务,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的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贵阳市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完善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服务,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贵阳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本市跨区、县(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受理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区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申报与《居住证》申办

第四条 需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于居住之日起2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学校、培训机构等提供居住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用人单位、学校、培训机构等统一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居住登记申报的责任单位或者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条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二)住院就医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的。

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医院等单位,除居住信息服务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外,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查询。

第七条 已满16周岁、在本市居住满1个月、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收入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员,可以向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及本人近期免冠相片2张;

(二)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出具的固定合法居住证明;

(三)工作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

(四)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交经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的婚育证明。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居住证》。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条 《居住证》遗失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及时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变更信息内容。

居住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居住证》的,在居住地址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

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与流动人口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及房屋租赁合同报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申领、补领、换领、审验《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居住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的合法有效证件,《居住证》实行统一编号、一人一证。

《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年审验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审验的,其《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权益:

(一)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服务及孕前优生检测;

(二)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四)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免费享受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检查服务,随行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五)依法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

(六)随行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可以相对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七)依照规定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九)享受本市市民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权益。

第十五条 《居住证》的使用、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居住证》;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居住证》;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证》信息。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证人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办本市居住地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本省籍农业人口,在本市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办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或者投靠居住在本市城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亲属的,可以申办本市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持证条件,或者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其《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居住登记申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居住证》数量每份处以200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居住证》的;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居住证》的。

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第二十条 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证》信息的,处5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逐步转移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12月2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就农业人口转移在城镇就业和落户问题指出:“首先,我们要解决那些常年在城里打工,有固定工作和固定住所而又没有户籍的人们,让他们融入城市,和城里人一样工作和生活,享受同样的权利和待遇。第二,由于我们国家人多地少,在大城市我们还要考虑大城市的承载能力,而首要的是要引导农民工在中小城市和大的集镇安家落户。”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大量流动人口流入本市,成为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止2009年8月,本市有流动人口115万余人,其中:流出45万人,流入70万人。随着本市城镇化的扩大,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也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该项工作将直接影响到本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进程。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995年市人大出台了《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和维护其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流动人口不断增多,本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繁重,与新形势下国家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要求相比,当前本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在思想观念、工作模式和保障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二是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整合资源、齐抓共管的力度不够;三是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宣传力度不够。这些问题与“以人为本”、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发展目标明显不相适应。

据了解,上海、深圳、无锡等城市就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实行了《居住证》制度,通过《居住证》这一载体,将服务和管理有机结合,不仅强化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更有利于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维护。为适应“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需要,强化对本市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二)制定过程。

为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建立科学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运行机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借鉴外地城市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人大内司委和市公安、民政、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并按照市政府2010年1月4日常务会议的要求和袁周市长的指示,市政府法制办再次与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对所形成的草案进行修改,已经201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目的。

以人为本、保障民生、推进城镇化建设是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本市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需要,《办法》第一条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确定为“为了规范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完善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服务,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二)关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相关工作事项委托。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管工作。鉴于目前本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实际和便于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各方面的信息,《办法》规定:“公安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受理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社区组织要协助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承担《居住证》的信息采集工作。这样,既可以缓解公安机关警力不足与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又主动、靠前向流动人口提供服务,予管理于服务之中。

(三)关于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对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已满16岁的流动人口,《办法》规定须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但本着便民和人性化原则,对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住院就医办理住院登记,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等人员,《办法》规定:对这几类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四)关于实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具有新的管理理念,使其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利于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主要表现在:一是淡化了户籍观念,以自愿为主,强化了“居民”和人性化意识;二是《居住证》办理时间为进入本市居住满1个月,不实行“一刀切”的管理模式;三是《居住证》承载了申请人的从业状况、来筑原因、婚姻状况、计划生育、房屋租赁、子女入学等相关信息,其持有者将享受本市市民的相关待遇,有利于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创建和谐社会。为此,《办法》进行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办理本市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多长时间才可以申请居住地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各地情况不同,如:无锡市规定居住3年,昆明市规定居住5年,广东省规定居住7年。鉴于本市城镇化建设现状,为深入贯彻落实好2009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将农业人口逐步转移在城镇就业和落户的要求,将流动人口申办本市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优惠政策,作为加快推进本市城镇化建设进程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引进优秀人才参与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办法》规定:“持证人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办本市居住地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9〕24号)第一条规定:“凡本省籍农业人口在我省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工作(务工、经商)和相对固定住所(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私有住房、租赁房屋以及其他房屋)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该文件第二条还规定:“凡本省籍农业人口投靠居住在我省城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亲属的,可以办理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为使《办法》与黔府发〔2009〕24号文件的上述规定相衔接,《办法》进行了相应规定。

另,由于本《办法》规范的是本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活动,而流动人口申办本市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则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不宜在《办法》中作具体规定,按照本市将出台的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可。

(六)关于与《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1995年市人大出台的《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定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虽然实行《居住证》制度是当前流动人口管理改革的趋势,但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废止须按程序并有一个时间过程,《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在未经修改或废止前,仍须实施。为不影响本市《居住证》制度工作的推进,经与市人大相关部门协商,需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不满6个月、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施行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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