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 |
释义 | 概述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的群众性的学生组织。她经历了数十年风雨的洗礼,多角度、全方位地组织开展了融思想性、学术性、实践性、娱乐性于一体的学生文化实践活动,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展现了自身的工作特色与精神风貌,锤炼出自身独有的风格。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处、学习部、文艺部、外联部、女生部、生活纪检部、信息部、宣传部、体育部、新闻部十个部门。各部门既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密切合作,协调统一,充分发挥各自才能,全心全意为全校广大同学服务。 一方面,校学生会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倡导并组织同学们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多年来,她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主动参与学校建设,推动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并且根据同学们的需要,持续开展了一系列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为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另一方面,校学生会代表广大同学利益,认真做好联系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反映同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在校外,校学生会积极与兄弟院校联系,相互交流,共同提高。同时,与桂林市学联等单位密切联系,树立我校良好形象。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将以更高的热情,更严谨的态度,更多的努力,为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章程总则第一条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和桂林市学生联合会,承认其章程,并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 团结和教育同学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二)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三) 关心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倾听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呼声,并及时向学校反映,做各系、各院、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四) 积极开展科研、文体、公益等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并对各学院、各社团、各班级的相应活动予以支持、协助和指导。 (五) 协助校、院各部门搞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的管理工作,贯彻“勤奋、求实、献身、开拓”八字校风,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六) 密切与各兄弟院校学生社团的联系。交流工作经验,增进友谊,带动全校同学,发挥学生参与行政等部门的民主管理作用。 (七) 带动全校同学,发挥学生参与行政等部门的民主管理作用。 会员第四条 凡取得桂林理工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校学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二)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 (三) 宣传本会方针,联系群众,反映同学意见要求。 (四) 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配合和支持本会工作的义务。 (五) 有维护本会的威望和正当权益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领导机构和成员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三) 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咨询和批评的权利。 (四)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福利的权利。 第七条 对于在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较好有突出成绩的同学,本会可给予奖励,并也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推荐奖励。 第八条 对于在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较差,影响较坏的同学,本会可给予批评,也可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罚; 第九条 对同学的有关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必须由常委会集体通过,并上报领导部门批准。 组织和权利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学生委员会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一)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 学生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 (三) 在必要时,可以不定期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有关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修改本会章程。 (三)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四) 综合广大同学们的建议和意见,整理出新一届学生会工作提案。 (五) 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候选人由民主协商的办法提出,本会委员经校学生代表大会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办法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原则上保证学院至少一名委员,以增强其工作代表性。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和各班班委为本会基层组织。 (一) 各学院学生会在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双重领导下。在本学院团委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二) 各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1、坚决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配合本会开展活动,监督本会的日常工作。 3、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实施具有自己特点的工作计划,灵活地开展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活动。 4、由校到院的原则积极负责地推荐新一届学生会候选人。 (三) 各学院学生会每一年或两年改选一次。 (四) 各班班委会由各班同学选举产生,班委会接受学院学生会的直接领导,执行学院学生会的决议,在班主任的领导下,根据本班情况,组织班级范围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本会领导机构是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 起草制定学生会章程、工作条例、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制度。 (二)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并报校党、团组织审批后予以公布。 (三) 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四) 领导和监督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十七条 凡本会重大决策,均须经由校学生会委员讨论通过。 学生会的干部第十八条 学生会的干部要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到表率作用,严格履行本会规定的会员义务,并努力做到: (一) 政治方向明确,积极拥护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学习成绩优异,工作能力强,有一定专长。 (三) 开拓进取,培养、加强改革开放的意识,紧跟时代的步伐。 (四) 提高思想品德修养,行事处事,应为广大同学树立好的榜样。 (五) 工作热情积极,任劳任怨,富有成效。 (六) 严格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学生会的各种物品。 (七) 对于违反学生会的各项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批评、警告及提请上级领导批准给予撤职等处分。 机构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部分部长和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定期、不定期召开常委会议,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秘书享受干部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设立以下各部,开展具体工作: (一) 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纪检部、宣传部、女生部、外联部、信息部、新闻部共九个部。 (二) 各部设部长—人,副部长一至二人,必要时可聘请干事若干人,干事享受干部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可参照校学生会设立相应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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