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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州信息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广州信息协会是经广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属于信息行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和信息经济的中介组织,主管单位为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业务接受广州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与监督。

机构宗旨

广州信息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积极贯彻国家“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方针,充分发挥作为政府和信息企事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从事信息工作的一切力量,共同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做贡献。

广州信息协会的主要职能: 作为信息行业的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性组织,立足积极推进广州地区各个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化发展与进程,充分发挥政府和信息企事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务实创新,客观公正地为业界提供信息内容服务、促进信息服务业的互动交流和开展信息服务业的资质认定;组织成立各种相关的行业专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开展信息化建设及相关领域内的调查、研讨、培训、考察、咨询、推介等多种形式的业务活动,促进业界各个方面的横向交流合作;积极为会员提供和做好各种个性化的服务等。

广州信息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围绕信息化建设及相关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组织开展各类交流、合作、研讨、开发和推广活动,为会员提供广阔和有效的交流合作平台;利用协会同国内外其他信息组织、社团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往来合作关系,组织开展会员与国内外的同行业进行交流合作的研讨、考察、培训、论坛和展览等活动;及时为会员开展电子政务建设、信息产业政策法规、新标准、新协议等方面的培训,以便帮助会员及时了解最新的行业政策、发展动态等;积极支持和配合会员单位举办的各类相关业务活动。

机构发展

随着国内国际信息化的突飞猛进,党中央早已把推进信息化作为促进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举措”。在这信息化建设与国民经济紧密结合并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信息协会有了更加广阔的舞台,同时协会的责任、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为了推进广州地区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协会愿与会员单位及广大的信息产业从业队伍携手共进把广州市建成“国际化区域性信息中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信息协会简称广州信协,英文译名GUANGZHOU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GIIA。

第二条 广州信息协会是从事经济、科技、社会信息的科研、生产、流通、服务等单位自愿参与组成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属信息行业的社会中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的联合团体,享有民事权力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广州信息协会的宗旨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从事信息工作的一切力量,充分发挥在政府部门与信息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努力促进社会信息化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广州信息协会坚持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的作风,一切从实际出发,行业自律,务实创新,通过开展调查、研讨、培训、考察、信息咨询、合作交流等各项信息服务活动,推进信息行业发展。

第五条 广州信息协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广州市信息中心的指导、管理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广州信息协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连新路45号信息中心大楼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广州信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研究广州地区信息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为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参考建议。

(二) 组织加强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市场的发育与繁荣,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适用性;加快信息的商品化、社会化的过程。加快广州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

(三) 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四) 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进行信息和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探讨和交流。

(五) 开展调查研究,随时搜集和掌握信息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 开展企业的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专题研究,强化信息中介服务,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和加快发展。

(七) 组织开展信息技术的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加快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步伐。

(八) 宣传普及信息知识,推进信息教育,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训工作。

(九) 建立协会信息网络,编印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为会员们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十) 承担各级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服务。

(十一) 建立同国外、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和团体的协作关系,加强广州地区同国内外的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广州信息协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从事信息工作的行政、事业、企业的单位或部门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者,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会工作,在信息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由两名会员推荐,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信息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并有积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则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取得或订阅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权对协会秘书处及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承担协会委托的与本会活动有关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信息资源的开发与交流;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广州信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是广州信息协会的领导机构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以上会议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事理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协会工作报告;

十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条中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位,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最多不超过70周岁(若超过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第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此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广州信息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其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广州信息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必须由广州市信息中心设专职财务人员管理,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并定期向理事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则要注销的,事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州信息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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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