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于2003年4月25日成立,是由广州地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本协会是广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专业性社团组织。业务指导部门是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协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遵循民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协会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三无,五自”的原则,依章程办会,我们秉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成为会员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科技进步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发展”的办会宗旨,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为己任,积极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围绕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努力地开展工作。在市民政局、市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在会员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权益、促进企业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协会的凝聚力显著增强,为会员服务的层次和能力也不断提高,赢得了广大会员单位的信赖和拥戴。 协会设有气瓶委员会、电梯起重机械委员会、锅炉压力容器委员会、培训部、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等常务机构,建立了协会网站,编辑出版《广州特种设备》会刊,全方位为会员提供广泛、贴心的服务。 业务范围1.积极发展广州地区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单位参加本组织,为各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进行业务交流提供服务; 2.受政府委托,承接特种设备的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 3.受政府委托承接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资质的备案、审查、评价工作; 4.组织会员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5.提供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信息及咨询服务,帮助会员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6.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政策、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7.举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交流会、知识讲座和联谊会、推介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 8.与国内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发展; 9.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反映诉求; 10.为会员单位和社会开办特种设备的岗位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前辅导,满足有关法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 11.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缩写为GZAS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具有社团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本章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成为会员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920号。邮编:5105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发展广州地区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单位参加本组织,为各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进行业务交流提供服务; (二)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承接特种设备的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 (三)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承接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资质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组织会员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五)帮助会员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供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信息及咨询服务; (六)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政策、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普及基本安全知识; (七)举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交流会、知识讲座和联谊会、推介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 (八)积极与国内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发展;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十)为会员单位和社会开办特种设备的岗位培训和咨询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满足有关法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 (十一)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500 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500 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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