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商业银行 |
释义 | 广州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9月17日,是在4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总行座落在广州市商业中心天河北,现已发展成为一家有82个机构网点,1800多名员工,资本金83亿元的大型商业银行。银行成立以来,立足于本地经济发展,支持市政重点工程,扶持民营企业。面对新的形势,广州市商业银行将抓住机遇,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继续以支持广州经济建设为己任,不断开发独具特色的金融产品,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以实现新一轮的快速发展。 公司名称:广州市商业银行 总部地点:广州市 成立时间:1996年9月17日 经营范围:金融服务 公司性质:股份制商业银行 员工数:1800多名 商行简介广州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9月17日,是广州地区唯一由市政府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中稳居前列。自成立以来,广州市商业银行秉承“政府的银行、市民的银行”的经营理念,依托政府、面向企业、服务市民,实现了速度、规模、效益的协调发展。截止2007年末,各项存款余额844亿元,贷款余额308亿元,实现盈利4.2亿元,81家营业网点遍布广州。 作为“政府的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致力于支持广州经济发展,积极为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先后为广州地铁、土地开发建设、广园快速路、城中村改造、科学城、新光快速路、珠江新城、天河软件园、广州市内环路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为“市民的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致力于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以优质服务、优质产品吸引优质客户,率先在全市银行业中推行“全能柜员制”和“客户经理制”;承办广州市路桥收费款和住房补贴归集业务;代理发放广州市直属机关公务员工资;是办理医保卡的三家发卡行之一。 广州市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科技含量,成功对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开通住房公积金货币归集、货币分房补贴资金归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直连扣税联网、公务员代发工资等系统,升级改造了功能完善的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 伴随广州国际化大都市和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步伐,广州市商业银行将抓住机遇,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继续以支持广州经济建设为己任,以满足客户需求、服务广大市民为宗旨,不断开发独具特色的金融产品,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以实现新一轮的快速发展。 2009年9月,广州市商业银行正式升级为广州银行。 机构网点营业管理部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5号新达城广场 越秀区淘金支行 广州市淘金路36-38号帝景大厦 东川支行 广州市东川路93号 大塘支行 广州市环市东路329号 南方支行 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23号丽景大厦 东山支行 广州市中山一路51号 永福支行 广州市永福路3号 农林支行 广州市农林下路40号 东华西支行 广州市东华西路97号 东风支行 广州市东风东路776号力迅商务中心 江湾支行 广州市大沙头路22号 水荫支行 广州市水荫路11号 恒福支行 广州市恒福路238号 越秀支行 广州市中山五路108号 越新支行 广州市大新路410号 北京支行 广州市大南路2-18号 纸行支行 广州市纸行路1号 红棉支行 广州市流花路109号 站前支行 广州市流花路中展里68号流花大厦 吉祥支行 广州市越华路116号 芳草支行 广州市豪贤路37号 五羊支行 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24号豪景大厦 达信支行 广州市德政北路538号达信大厦 诗书支行 广州市诗书路81-83号 连新路支行 广州市连新路47号 荔湾区芳村支行 广州市浣花路浣南街28号 桥东支行 广州市芳村大道西181号 岭南支行 广州市杉木栏路5号 清平支行 广州市珠玑路46号 花园支行 广州市花园小区花园中环街10号 荔湾支行 广州市中山八路石路基18号 龙津东支行 广州市龙津东路819号 光复北支行 广州市光复北路763号 逢源支行 广州市逢源路131号 南岸支行 广州市南岸路20号 兴业支行 广州市人民北路843号 西村支行 广州市西湾路118号 海珠区珠江支行 广州市江湾路156号中海名都 海珠支行 广州市江南路西路110号 中大支行 广州市瑞康路38号 新港中支行 广州市新港西路179号 南石头支行 广州市南箕路5号 晓港支行 广州市东晓南路晓阳街16号 江南大道支行 广州市江南大道中80号 敦和支行 广州市广州大道南857号 昌岗路支行 广州市昌岗中路116号 新港支行 广州市凤景西路凤岗脚22号 前进支行 广州市前进路46号 天河区天河支行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413号 中天支行 广州市天河北路中信广场 科技支行 广州市天河路621号天河娱乐广场 森保支行 广州市体育东路112号百福广场 石牌东支行 广州市石牌东路145号 天河南支行 广州市天河南二路24号侨辉大厦 体育西支行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81号 天河北支行 广州市天河北路368号都市华庭 正佳支行 广州市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 华师大支行 广州市天河北路900号高科大厦 车陂路支行 广州市车陂路97号 沙河支行 广州大道北647号冠庭园首层 东莞庄支行 广州市东莞庄路126号 福利支行 广州市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 东圃支行 广州市东圃镇黄村西路12号 龙口西支行 广州市穗园路穗园西街2号 新城支行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33号 白云区白云支行 广州市广园中路158号 机场支行 广州市机场路96号 站西支行 广州市广园西路21号 黄石路支行 广州市黄石东路325号白云交通大楼 嘉禾支行 广州市嘉禾街106国道望岗段 南湖支行 广州市同和街斯文井村斯文井西街1号 黄埔区鱼珠支行 广州市黄埔大道东838号 黄埔支行 广州市大沙东路182号首层 番禺区番禺支行 广州市市桥镇禺山大道68号 大石支行 广州市大石105国道490号 南沙区南沙支行 广州市进港大道明珠花园 萝岗区开发区支行 广州市青年路3号利丰大厦 萝岗支行 广州市萝岗街荔红路146号 东城支行 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120号 科学城支行 广州市科学城揽月路80号科技创新基地综合服务楼3楼 花都区狮岭支行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 存款业务我行竭诚为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办理各种单位人民币存款业务,并能根据客户资金支付情况,为客户设计存款组合,方便企业运筹资金,增加利息收入,提高资金效益。 一、活期存款客户可根据需要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存入用于日常结算、提取备用金等使用的资金,该帐户内资金可随时存取。活期存款帐户按照结息日(清户口)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本金元以下尾数不计息。单位活期存款一般按季计息。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企业)或批文/登记证书正本(非企业)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正本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书; 5、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6、单位财务专用章、有权人名章及公章; 7、如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客户,需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还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证明; 8、我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2、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3、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立的出具借款合同; 4、异地借款需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5、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出具有关证明。 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临时机构: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注册验资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4、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开立专用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2、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3、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4、其他人民银行未规定而按有关规定需要开立的,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5、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需开立专用存款帐户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特殊帐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帐户); 6、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需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帐户的,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二、单位定期存款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的客户,为提高资金效益,可将暂时不使用的资金转存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有:三个月、半年、一年。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开户时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三、通知存款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特点:灵活方便,存期不定,由客户视自身需要随时通知支取。 优势:保证客户临时支付需要,又避免较大的利息损失。 适用客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司通知存款开户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主要业务品种:按提前通知的天数分为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 四、协定存款客户与我行协商,对其基本帐户确定一个留存金额,我行将客户帐户中超过留存金额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单位协定存款帐户形式采用与基本帐户形式相结合的办法。银企双方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单位协定存款起存金额为协定起存,活期存款帐户中每日存款余额超过协定金额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帐户,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特点:灵活便利,便于客户的闲散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存储。 优势:客户与我行约定基本存款帐户的留存金额以及超过留存金额的部分的存 款利率,为客户保证了基本帐户内资金的合理收益。 适用客户:在我行各支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申办流程: 已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客户与我行协商签订一年期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留存金额及超出部分的存款利率。到期双方无终止或修改,视作自动延期。如需修改,客户应在合同到期日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我行也会在合同到期前15天通知客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业银行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延迟。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鼓励此类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施行。 城市商业银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月1日分步施行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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