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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释义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是广州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广州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市科协成立于1959年3月,位于广州市童心路西胜街42号。

协会宗旨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持以人为本,为广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工作职能及会员结构

市科协负责管理和指导市属自然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区、县级市、企业科协的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国际民间科技交流、科技咨询及中介服务等。通过100多个学会、协会联系着10多万会员,会员包括在广州地区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和一大批科研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科协常委会、主席办公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协调科协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调查研究、政务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文秘、督办、机要保密、信访、接待、档案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内外联络、组织协调;负责起草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学会学术部

负责本会所属全市性学会的管理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负责联系科技类学术团体的科技工作者;负责综合性重点学术交流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学会、科技团体开展学术活动和相关的科技活动,参与国家、省等有关科技、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承办重大决策咨询、成果发布、技术难题招标和项目评估论证等活动;组织优秀论文评选及相关工作;负责有关学会学术类期刊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对口联系和学会其他业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承办广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科学普及部、企事业科协联络部(合署办公)

负责组织全市示范性的大型科普活动,以及参与全国、全省性的大型科普活动;负责联络和指导区、县级市科协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基层科协的科技工作者;负责组织和指导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基层科协开展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和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科协组织,协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事业单位科协的联系和合作;指导企事业科协配合和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制定科技工作规划,为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建言献策;指导企事业科协成为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指导企事业科协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教育活动;与相关部门联合,推动企业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指导“两新”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的科协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做好系统内对口联系工作,组织专兼职干部、科技人员培训。

国际交流部(挂港澳台交流部牌子)

负责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科技团体的联络和开展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联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广州地区留学归国的科技工作者;指导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科协的涉外活动,检查本系统外事纪律、外事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因公出访报批、涉外接待和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的组织、审核、申报工作。

计划财务处

负责制订本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科协事业发展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的经费预、决算;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财经法律法规,对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有关经济、财务、资产、基金等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本系统内部的财务、统计、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政府采购、小车定编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指导所属事企业单位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负责与市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对口业务联系工作。

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办理党组日常事务;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福利、公费医疗、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知识分子及专业技术干部管理、职工工种技能鉴定和等级考核、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联系本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负责统战、侨务和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和党建、党务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工作;负责协调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直属单位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广州市科学技术中心

广州市青少年科技中心(广州青少年科技馆)

广州市科普基地与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广州市科普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广州市科协机关服务中心

广州市科协信息中心

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

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广州分会

科协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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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广州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外向带动、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广州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市性学会)和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广州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广州市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标准编修、事故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科技经济协作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四条 做好所属团体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性学会和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广州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和批准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由专职副主席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并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两名,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确定。

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四条 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加入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市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由广州地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组成的领导班子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即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接受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执行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订、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全市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一条 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级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由同级学会和下级科学技术协会组成。业务上受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区、县级市学会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一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三条 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六章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协组织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地方组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其他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自愿成立科学技术协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业务上受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或其地方组织指导。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市性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市、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资金或基金会。

第四十四条 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和制度,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单位拨给科学技术协会及其学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广州市科协。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GZAST。

第四十七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市性学会组织条例》。

第四十八条 全市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全市性学会组织条例》制定章程。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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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