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释义 | 简介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由广州市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协会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的业务管理。 协会业务(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资质管理、经纪人注册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如何入会凡承认协会章程并承担会员义务,自愿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热心行业协会工作,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行业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英文译名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Agents,缩写为:GAR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州市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士自愿联合结成,是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宣传国家省、市的房地产政策;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满足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2603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围绕房地产中介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研究;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办好网络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加强提升会员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研究。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五)经注册并在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七)从事房地产中介专业研究、教学的人员或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经推荐审查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并根据协会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担任常务理事的中介机构需持续经营五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并具有优良的资信。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日常工作由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处理,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中一人为专职副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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