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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释义

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广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西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广西科协或自治区科协,会址设在广西南宁市,英文全称是GUANGX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GXAST 。

科协发展

广西科协最早成立于1958年10月,由其前身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广西省分会和广西科普协会合并而成。目前,广西科协拥有理科、工科、农科、医科和交叉学科的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106个,大专院校科协18个,地级市科协14个,县(市、城区)科协109个,还建立健全了一批企业科协、乡镇(街道)科协、社区(农村)科普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地方基层组织。

广西科协内设机构有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组织人事部、学会(联络)部、科技普及部、调研宣传部等部(室);直属事业单位有广西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南方科技报社、小博士报社、家庭医药杂志社、广西科技馆、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广西科技咨询中心;主管、主办有《南方科技报》、《小博士报》、《家庭医药》杂志等公开发行的科技报刊;主办有“广西科协网”和《广西科协》内部资料杂志等。

广西科协按照中国科协提出的“三服务一加强”工作定位开展工作,竭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积极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努力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切实加强科协自身建设。

主要任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广西科普条例》,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兴办符合广西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负责对所属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进行业务管理,对市、县(市、城区)科协进行指导。

承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等。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的管理与指导,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2004(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科协工作的领导的意见》精神,促进科技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办发[1999]3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协技术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是指经广西区科协审查同意后,并以广西区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依法登记的科技群团组织。

第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政协的组成单位。凡广西区科协所属的社会团体属于人民团体的范围,应团结和组织广大科协界的知识分子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广西区科协是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区民政厅是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的依法登记管理部门,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在行政上实行挂靠体制。

第二章 地位、作用和任务

第五条 科协所属社会团体是党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六条 科协所属社会团体要以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献身科教兴国的伟大事业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

第三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成立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团体的性质必须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交叉学科类,具有学术性、科学普及性和非营利性;

二、必须承认《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成立广西区科协所属的社会团体,必须有利于促进广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内外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四、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成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得成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发起成立广西区科协所属的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必须向广西区科协提交申请报告,并同时递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筹备成立法人社会团体所需的文件、材料,经广西区科协审查同意后,向广西区民政厅提出申请进行筹备成立登记。

第九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申请变更事项或注销登记,须经广西区科协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法人代表变更或申请注销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广西区科协对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内容为:

一、指导和组织所属社会团体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法规。

二、指导和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三、指导所属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竭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提出科学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五、高举科学旗帜,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用科学精神战胜愚昧、迷信和贫穷,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六、促进所属社会团体与企业的协作,推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七、组织所属社会团体积极接受政府的委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承担完成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咨询及培训工作。

八、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所属社会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和会员。

第五章 社团的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挂靠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其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审查社会团体常设机构的设立;

二、进行社团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

三、为社会团体常设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查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况;

五、指导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其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必须接受广西区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广西区科协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审查社会团体负责人的人选情况;

三、指导和审查社会团体《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四、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依据其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五、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六、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有关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的下列事项须向广西区科协报告:

一、 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

二、重大活动安排(重大活动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年会,换届选举会,学术研讨会,展览会,承办地区性、全国性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等);

三、社团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成立经济实体;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其他。

第十七条 广西区科协对所属的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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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