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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河北商会
释义

商会概况

广西河北商会成立于2009年,是在广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民间商业团体组织。商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 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GHCC”。

广西河北商会是由河北企、事业单位或河北籍人士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在广西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商会的组建,顺应了众多河北籍企业和河北籍人士的共同期待,会员涉及IT、电子电器、通信、贸易、建材、化工、酒店、汽车维修等多个行业。目前,商会已接收会员企业几十家,其中, 房地产 、 钢材 、 化工产品 等在同行业中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广西河北商会旨在搭建会员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为会员企业相互沟通、交流信息、互助共进搭建有效平台;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吸引冀商企业在广西投资发展,推进广西与河北两地的经贸往来。

广西河北商会的成立,加强了冀桂两省(区)的经贸合作,搭建了政府与企业家之间的沟通平台,也进一步密切了在冀商同广西政府和群众的联系,使冀商在广西有了依靠。商会成立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间组织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民间组织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以提高民间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广西河北商会章程(草案)”规定,广西河北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本着团结、诚信、服务、发展的理念,加强在桂冀商的交流与合作,成为桂、冀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为加快广西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广西河北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吸引冀商企业在广西投资发展;

2、当好桂、冀两地工商界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3、向有关政府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协调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回报社会;

5、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6、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积极组织展销会、交流会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7、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业务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8、发展商会事业、处理日常工作;

9、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北部湾风声水起以及广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港口优势的日益凸现,越来越多的河北籍企业及商界人士纷纷到广西投资创业,河北和广西两地经济交流不断加强。广西河北商会将积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抓住这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致力于凝聚河北商界精英,整合广西河北两地资源,维护河北商人合法权益,提升河北商人形象,树立冀商品牌,构筑商人与政府联系沟通的平台。

商会章程

广西河北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广西河北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由河北企、事业单位或河北籍人士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广西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本着团结、诚信、服务、发展的理念,加强在桂冀商的合作与交流、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在桂冀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桂、冀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成为桂、冀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为加快广西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经济协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区民政厅。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处所是: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吸引冀商企业在广西投资发展;

(二)当好桂、冀两地工商界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三)向有关政府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协调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回报社会;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六)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积极组织展销会、交流会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业务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八)发展商会事业、处理日常工作;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致力于经济发展,热心商会工作的在桂冀商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良好形象;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商会会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本商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八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思想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财务开支情况,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本商会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商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商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本商会对内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设立策略咨询委员会,聘请包括社会各界名人、专家学者等人士担任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如果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社会捐赠或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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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