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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告审查
释义

概念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

所谓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的内容和和表现形式、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广告审查制度是广告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既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审查制度,要有熟悉广告法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是为了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它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广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审查;证明文件的审查。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承接登记;审查人员初审;广告业务负责人终审;建立审查档案。对末查验证明、核实内容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 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 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内容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文件证明:(1)营业执照和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从这一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广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的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首先要求广告主提交营业执照和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这也是审查广告主是否是合法组织,其有无与其广告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广告是否合法必须以广告主的合法资格为前提和条件。只有当广告主出示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拥有生产、经营某种商品后者提供某种服务的营业执照,并根据自己要求发布的广告提供其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证明后,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的审查才算完成。

2. 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有无随意虚构和隐瞒真相,尤其是对一些设计质量标准的和一时难以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商业广告,还要要求出示由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除了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审查之外,还要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语言文字、画面、声音等广告表现形式进行审查,以保证广告表现形式与广告内容相符且真实。

方法

1. 广告审查机关的事先审查

2.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事先审查3. 广告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发布后的审查和监测

程序

阶段一:承接登记

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提出的广告审查申请时,首先要进行登记,对广告主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姓名、地址、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进行登记,并按照广告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广告主收取广告主主体资格证明和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阶段二:初审

完成承接登记后,广告审查人员开始初审工作,把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与广告主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或材料一一进行对照,按照广告法规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完成后,广告审查人员应提出初审意见,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

阶段三:复审

初审完成后,广告业务负责人应对广告审查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提出复审意见。根据复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进行该广告的代理或发布。

阶段四:建立广告业务档案

广告审查完成后,有关承接登记、初审、复审全部过程的记录材料应进行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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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