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协会 |
释义 | 2000年11月21日,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2000年12月17日经省民政厅批准广东省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协会(简称广东省职协),正式成立。 职协性质广东省职协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团。它由全省各级、各类企业、事业以及行政单位具体从事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的部门或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合各部门、行业、地区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配合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具体工作的全省性专业法人团体。 职协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和学术民主的思想作风,坚持团结求实、创新服务,为促进广东省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服务。 职协任务组织、推动和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研究,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予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评选、总结、推广职业培训、技工教育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依法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实体,开展业务咨询; 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发展会员组织、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研究队伍; 编辑职业培训刊物、信息、资料; 承担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赋予和委托的任务。 组织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协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五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理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学术研究咨询部、培训和国际交流部、信息部(《广东职业技能》)、拓展部、企业培训师项目办公室、广东实验技校。 机构设置办公室 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健全组织、发展会员、管理会费、制定、落实各种规章制度,负责内务、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 学术部 主要开展理论探讨、学术研究、专家咨询、科研成果评选、对外咨询,为提高广东职业培训质量,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服务。此外,还组织编印论文集、出版《广东职业通讯》等信息资料。 培训部 组织开展各项职业培训,推广先进培训经验,促进国内外职业教育交流,为学校与国外联合办学做好纽带工作;组织开展教师、领导培训和到国外学习考察。几年来已先后组织赴美、加、英、德、丹麦、澳、新、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学习考察,并与加拿大、奥地利、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多个科学文化教育机构签署了项目合作协定。 信息部 负责采编发行《广东职业技能》,面向全省技工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师生,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报道系统内重要新闻、优秀人物先进事迹,交流教育培训成功经验,提供师生学习交流的园地,为招生、教学、培训、就业提供宣传服务。《广东职业技能》是全国唯一的一份反映技工教育的学习资料,目前每期发行量达12.5万份。 拓展部 拓展部成立了广东技联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开展教学设备经营销售和校(园)方责任险等保险业务,目前全省参保的技工学校已达80多所。按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技校系统网站的要求,已完成前期准备,正按方案组织实施。 项目办 经劳动保障部企业培训师项目办公室批准(企培字[2003]2号),广东省为开展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认证鉴定试点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十分重视,在2004年1月发文“关于在我省开展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5号),专门成立了广东省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企业培训师项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项目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职协。自2004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我省已有5900多人参加了培训认证。为全国培训人数最多的省份。至今,项目办已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服务管理体系,如建立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企业培训师“师资库”,成立了“教研组”、“培训质量考评小组”等。在行业、企业和社会上得到了良好的反响。 广东实验技工学校 广东实验技工学校创办于1994年。2005年初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有利学校发展,决定把广东实验技校交给广东省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协会主办。学校是一个集学历教育、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学校一贯秉承“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弘扬“开拓、进取、务实、创新”的校训精神,坚持办学理念的不断更新和教育教学的深化改革,坚定地走特色办学的创新之路,为社会培育了大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学校凭治学严谨、学生专业技能过硬且就业率高而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口碑。 学校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校内设施完善,师资力量雄厚,85%的教师具有中、高级以上的职称,专业课教师95%以上具有高级技能等级证书。现开设数控加工技术、模具制度、机电与制冷、汽车检测与维修等专业,目前在校生1200多人。 广东实验技工学校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模式。学生以在学校及下企业有机结合的半工半读形式,完成相关专业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学生通过勤工俭学缴交学费,减轻家长经济负担,毕业时可自主选择留在助读企业工作或由学校重新推荐就业。 广东实验技工学校又是奥中合作技校。目前与奥地利合作的内容包括:引进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欧洲的办学理念、教学模式,开设数控专业,成绩优秀的毕业生还可直接输送到外国进修深造。 学校历来重视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工作,与多家对口专业单位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构建起辐射面宽广的就业网络。学校与新生签定推荐就业协议书,负责推荐就业,推荐就业率达100%。 广东省职协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在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的支持下,牢记服务宗旨,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做了一系列的、有成效的服务工作,受到劳动保障部、中国职协、广东省有关领导的赞扬和厅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05年中国职协指出“广东职协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受到各方的赞扬”,授予广东省职协“优秀会员单位”、“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单位”称号。 广东省职协成立以来,为我省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三个创新”和“三个服务”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协会,标准中文简称:广东省职协。英文译名:Guang 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Vocational Training 英文缩写:GDPAVT(PAVTGD)。 第二条 广东省职协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团。它由全省各级、各类企业、事业以及行政单位具体从事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的部门或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合各部门、行业、地区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配合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具体工作的全省性专业法人团体。 第三条 广东省职协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和学术民主的思想作风,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本会社团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广东省职协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广东省职协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和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研究,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予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评选、总结、推广职业培训、技工教育科研成果、先进经验和评选职协活动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依法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实体和开展业务咨询工作; (四)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五)发展会员组织、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研究队伍; (六)编辑职业培训刊物、信息、资料; (七)承担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赋予和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广东省职协以团体会员为主,并根据需要,有条件地吸收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代表一般是法人参加,因工作调动由该团体会员单位另荐人选)。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地区、行业、大中型企业的有关组织或研究机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有较丰富实践经验或突出成果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报主管会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本会下达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四)关心本会建设,积极为本会提供业务信息,撰写学术论文及对本会的发展提出建议和设想;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理事的产生主要采取单位代表制,并设少量个人理事,个人理事需在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和技能鉴定领域有专长和较高知名度者。个人理事由广东省职协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学术研究和咨询部;培训和国际交流服务部;信息部等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各部室主任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审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职协设立职业培训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理论研究和优秀成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OO年十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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