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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娱乐服务场所分级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广东省娱乐服务场所分级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公安机关履行治安检查、监督职能,实现依法、科学、制度化管理,促进娱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公安机关履行治安检查、监督职能,实现依法、科学、制度化管理,促进娱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的歌舞娱乐、桑拿按摩等娱乐服务场所。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百分制考核,根据检查情况给予扣分,分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9期-12-

A、B、C三级实施管理。A级为考核剩余分值85分以上,属于正常管理的场所;B级为考核剩余分值70分以上85分以下,属于加强管理的场所;C级为考核剩余分值不满70分,属于重点监管的场所。

第四条 建立《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检查登记簿》制度,登记簿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设定,登记簿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负责保管。公安民警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结果须如实填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应遵循依法文明、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定期考核、动态升降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场所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 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场所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承担本单位的治安责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娱乐服务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C级:

(一)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场所内的条 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

(二)在场所内一次查获两对以上卖淫嫖娼人员的;

(三)在场所内一次查获吸毒人员十名以上或贩毒人员二名以上的;

(四)因经营单位管理制度不落实,发生火灾或坍塌、踩踏、群死群伤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发生爆炸、凶杀、故意伤害及其他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的;

(五)在场所内组织、包庇、容留脱衣舞等淫秽表演活动的。

第八条 娱乐服务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5分:

(一)在公安机关查处“黄赌毒”活动时,隐瞒情况、妨碍执法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二)在场所内一次查获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

(三)在场所内查获贩毒人员或一次查获吸毒人员十名以下的;(四)歌舞娱乐、桑拿按摩服务场所包厢(房)内设置房中房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五)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

第九条 娱乐服务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发生打架斗殴或酗酒滋事、侮辱妇女等案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以立案为准);

(二)宣传、播放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等内容音像制品的;

(三)桑拿按摩服务场所设置封闭式单人房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四)桑拿按摩服务场所按摩人员到旅馆客房上门服务的;

(五)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侍和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方便和条 件,一次查获陪侍人员十名以上的;

(七)歌舞娱乐场所包(厢)房内设置超重低音音响设备的;

(八)未按照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九)未按照规定留存监控录像或者删改录像资料的;

(十)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应急疏散预案和巡查制度的;

(十一)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以立案为准)。

第十条 娱乐服务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发生一起打架斗殴或酗酒滋事、侮辱妇女等案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以立案为准);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保安人员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三)包厢(房)没有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或门锁有内锁装置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四)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侍和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方便和条 件,一次查获陪侍人员十名以下的;

(五)安全通道不畅通、标志不明显、应急灯配置不合格的;

(六)照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簿和营业日志的;

(九)未按照规定悬挂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标志的。

第三章 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检查、抽查和查处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检查、抽查、查处结果作为对场所考核定级的主要依据。考核评级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考核评级工作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实施。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成立娱乐服务场所考核小组,由分管治安的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治安、派出所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结果报市局治安处(支队、科)。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派出所等负责辖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予以处理、扣分。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必须严格按检查登记簿的内容详细填写,交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检查记录第二联带回辖区派出所备查。如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民警须在登记簿上注明。

第十五条省公安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场所进行抽查时,要将检查情况在检查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存在问题的通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予以处理、扣分。

第十六条 娱乐服务场所被扣分处理的,检查单位应发《娱乐服务场所整改及扣分通知书》,并将《娱乐服务场所整改及扣分通知书》副联送考核小组。

第十七条 娱乐服务场所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违法情况的,应分别计算,累加扣分值。

第十八条 娱乐服务场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处罚决定的,相应扣分分值予以变更或消除。

第十九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应在每个考核周期至少召开一次娱乐服务场所负责人会议,通报分级管理情况。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对辖区场所尤其是C级场所的经营活动要随时掌握,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考核评分定为C级的场所实行重点监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一考核周期对C级场所的暗访数不得少于2次;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对C级场所的月检查数不得少于3次(着警服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派出所对C级场所的月检查数不得少于5次(着警服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对B级场所的月检查数不得少于2次;派出所对B级场所的月检查数不得少于3次。

第二十三条 派出所对A级场所的月检查数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至十条 的场所,除按规定予以扣分外,要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治安问题严重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要对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治安责任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办班教育。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公安厅治安局、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情况签发《督办通知书》,督促辖区公安机关处理或直接组织查处。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及派出所不按本规定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监管、检查,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情况属实的,依照省厅第5号令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及派出所责任民警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辖区内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秩序混乱的,给予责任民警黄牌警告一次;考核周期内,责任民警累计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调离工作岗位,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九条 考核周期内,责任民警受到三人次以上黄牌警告的,取消所在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管领导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民警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娱乐服务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利用分级管理工作,耍特权谋私利,侵害娱乐服务场所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检查登记簿(略)

2、娱乐服务场所整改及扣分通知书(略)

3、督办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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