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 |
释义 | 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于1989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整合各界行政管理资源、研究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行政管理科学、为政府改进行政管理服务的全省性学术团体。1989年12月成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的省级团体会员。学会广泛团结和组织广东及港、澳地区从事行政管理的研究人员及有关大专院校、学术团体、科研单位,开展行政管理科学研究,发挥参谋咨询作用,为促进行政管理改革,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省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学会简介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代表广东省行政学界同省外、国外政府及研究机构、学术组织及学者进行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成立以来,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对行政管理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研究,为我省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决策科学化及行政管理现代化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多次被国家民政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广东省民政厅评为全国先进社会团体及先进省级学会,成果斐然。 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已发展理事232人,会员800多人。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英文译名 GuangdongPublic Administration Society,缩写为GDPAS),是整合各界行政管理资源,研究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行政管理科学,为政府改进行政管理服务的全省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行政管理科学研究,为促进行政管理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广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安康强省服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行政管理的现实问题,总结行政管理的经验,提供行政管理改革的建议,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二)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体系,推动行政管理科学的发展,促进行政管理现代化。 (三)宣传、普及行政管理科学知识,促进行政管理教育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升,提高行政管理工作者的科学行政素质,增强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四)广泛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学术研究,沟通行政信息,出版研究刊物,编著行政管理的著作和资料,促进学术交流和发展。 (五)通过各种学术活动聚集人才,培养人才,促进行政管理科研队伍建设,促进行政管理学科的发展和科研质量的提高。 (六)代表广东省行政学界同省外、国外、海外科研机构、学术组织及学者开展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凡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志于从事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行政管理工作者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在提交入会书面申请,由市、县以上有关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会员管理机构按规定条件审查批准后,即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申请参加本会科研课题和进行科研活动,得到学会的支持和资助; (五)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在学会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等);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积极向学会提供学术信息、调查报告和科研成果; (三)接受并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促进行政管理科学研究和知识普及; (四)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六)团体会员应对本团体加强管理。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须书面告知本会会员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召开,按地区、部门和单位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选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年,可以连选连任;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出现理事缺位时,可由原所在单位推选理事补选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即可任职。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学会年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考虑工作需要和便利,可由会长从本会副会长或正、副秘书长中提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等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视情况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学术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贪污、挪用、侵占、私分本会经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9月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1989年) 名誉会长:匡 吉(时任广东省副省长) 顾 问: 夏书章(时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 会 长:邸长云(时任省政府秘书长) 副会长:吴群继(时任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李作铭(时任省人事局局长) 沈兆伍(时任省行政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 张难生(时任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桂治镛(时任中山大学秘书长) 秘书长:沈兆伍(兼任) 第二届理事会(1995年) 名誉会长:卢瑞华(时任省人民政府省长) 张高丽(时任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 顾 问:夏书章(时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 李作铭(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会 长:邸长云(原省政府秘书长) 副 会 长:陈 坚(时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吴群继(原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程良洲(时任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希光(时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黎赐锦(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蒋月明(时任省政府副秘书长) 秘 书 长:黎赐锦(兼)(1995—1998.9) 林 英(兼)(1998.9—2000.1) 唐代望(兼)(2000.1—2000.8) 林活力(2000.8—2004.5) 第三届理事会(2004年) 名誉会长:黄华华(省人民政府省长) 会 长:刘玉浦(省委副书记)(2004.5—2007.12) 胡泽君(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7.12—2009.9) 特邀顾问:谢强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夏书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 顾 问:吴群继(原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甘兆炯(省人大常委、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难生(原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研究员) 张承奎(原广东行政学院党委书记) 常务副会长:谭璋球(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厅厅长、编办主任)(2004.5—2008.4) 欧真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厅厅长、编办主任)(2008.4—2009.5) 副会长:程良洲(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协常委) 谢鹏飞(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黎赐锦(省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 杨希光(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 桐(省委副秘书长、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 王英刚(省人大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委员会主任) 杨 懂(省政协秘书长) 陈善如(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郑德涛(省教育厅厅长) 杨华维(省民政厅厅长) 刘 昆(省财政厅厅长) 方潮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梁耀文(省外经贸厅厅长) 曾寿喜(省审计厅厅长) 秘书长:李志红(兼) 常务副秘书长:林活力(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副秘书长:方向文(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黄永远(省委组织部副巡视员) 卓松林(省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处长) 周晓梅(省编办机构编制综合处处长) 苏凤玲(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处长) 第四届理事会名 誉 会 长: 黄华华(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 会 长: 李玉妹(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 特 邀 顾 问: 肖志恒(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夏书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荣誉会长、上届特邀顾问) 顾 问: 谢鹏飞(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上届副会长) 吴群继(广东省府办公厅原主任、上届顾问) 杨希光(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上届副会长) 黎赐锦(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上届副会长) 王英刚(中共广东省委原副秘书长、上届副会长) 吕成贤(广东省工商局原局长、上届副会长) 张承奎(广东行政学院原党委书记、上届顾问) 学 术 顾 问: 王乐夫(中山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教授、上届副会长) 郭斯淦(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原院长、教授、上届副会长) 唐代望(广东行政学院原副院长、上届副会长) 田 丰(广东省社科联主席、党组书记) 李永杰(华南师范大学副校长、上届常务理事) 马敬仁(深圳大学教授、上届常务理事) 马 骏(中山大学政务学院院长、上届常务理事) 陈瑞莲(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上届常务理事) 林子英(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上届副秘书长) 莫岳云(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心主任、上届理事) 副 会 长: 杨 桐(中共广东省委副秘书长、上届副会长) 杨 懂(广东省政协秘书长、上届副会长) 许泽红(广东省纪委常委) 蒋 斌(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红军(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驻京办主任、上届常务理事) 张 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粮食局局长、上届常务理事) 罗伟其(广东省教育厅厅长) 秘 书 长: 李志红(兼) 副 秘 书 长: 卓松林(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处长、上届副秘书长) 苏凤玲(广东省财政厅教科文卫处处长、上届副秘书长) 李桂雄(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 蔡秀芬(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处长) 王世国(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兼二处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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