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舞蹈家协会 |
释义 | 广东省舞蹈家协会是由广东省舞蹈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的人民团体,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和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其成立宗旨是:促进舞蹈艺术创作,推介舞蹈艺术人才,开展舞蹈艺术理论和学术研究,出版舞蹈艺术刊物,举办各种舞蹈艺术活动,组织中外舞蹈文化交流,以繁荣和发展中国舞蹈艺术事业。 简介广东省舞协( 英文译名:CUANGDONG PROVINCIAL DANCERS′ASSOCIATION)成立于1950年9月,原称 “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广东分会”、“中国舞蹈家协会广东分会”,1991年2月1日至今改为“广东省舞蹈家协会”。 广东省舞协历届主席有:全国著名舞蹈家梁伦,查列,陈翘。广东省舞协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成员。2006年1月10日召开了广东省舞蹈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主席团。现任主席:谢晓泳,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序)文祯亚、李华、李永祥、刘晶、张丹丹、张润华、汪列、高成明。 广东省舞协在省内吸收舞蹈艺术家、理论家、教育家、组织活动家、群众舞蹈专家为会员。现有会员622名(其中全国会员135名)均为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人才。协会设创作、理论、教育、表演、社会舞蹈等五个委员会,从事舞蹈艺术各专业门类的学术活动,协会以联络、协调、服务的社会方式行使职责。 近二十年来,广东省舞协举办和承办了一系列重要的舞蹈活动,如“88羊城国际舞蹈节”、“广东省国际民间艺术节”、“海峡两岸中华舞蹈文化交流活动”、“广东省‘跨世纪之星’艺术展演”和“舞者风采”的舞蹈专场晚会,推介编导家陈翘作品晚会,表演艺术家温明珠、张丹丹、张润华、张玉萍、刘晶等个人专场表演晚会。举办全省性的舞蹈作品评奖、专业舞蹈演员比赛、大学生舞蹈和少年儿童舞蹈比赛等活动。主办各种类型的舞蹈讲座,舞蹈培训班。曾组织舞蹈家访问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土耳其、突尼斯、台湾、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舞蹈交流和参加国际艺术节的演出活动。协会编辑出版在舞蹈界具有全国影响的《舞蹈研究》刊物,至今已出版一百多期,对舞蹈理论研究和学术评论起促进作用。 章程广东省舞蹈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舞蹈家协会(简称广东省舞协),英文译名:GUANGDONG PROVINCIAL DANC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省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家的桥梁和纽带,是舞蹈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省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我省舞蹈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省文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省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龙口西路550号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为工作方针,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大舞蹈家服务,为省内各市舞蹈家协会服务,为繁荣我省舞蹈事业服务,努力将本会办成“舞蹈家之家”; (二)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 (三)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采风及创作活动,努力举办各种形式的舞蹈比赛与舞蹈演出,组织观摩学习,培训进修,座谈讲学等活动。以促进舞蹈创作、表演、教学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多出艺术精品、优秀人才,对舞蹈艺术优秀成果,本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鼓励舞蹈家积极参加理论研究工作,办好舞蹈刊物,开展学术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学术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通过学术上的理论研究,建立和发展我省舞蹈理论队伍。 (五)加强我省民族民间舞蹈遗产的收集整理、继承和发展工作,建立舞蹈文化档案。 (六)重视推动专业舞蹈家和广大非专业舞蹈工作者相结合。支持和开展群众性业余舞蹈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舞蹈活动的联系,促进群众舞蹈活动的繁荣,推动舞蹈艺术的普及与提高。对少年儿童舞蹈活动要特别关心和支持。 (七)本会加强与地市舞协和舞蹈团体的联系,并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络。 (八)积极协同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企业文化团体等,培养和发展舞蹈队伍,有计划地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 (九)积极开展同全国舞蹈家,包括台湾和港澳地区以及海外侨胞爱国舞蹈家的联系和交流,扩大同世界各国舞蹈家的交往,加强海内外舞蹈艺术交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包括我省各地级(及以上)市舞蹈家协会、以及各大型企业和社会上各舞蹈团体、组织自愿参加本会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舞蹈艺术专业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研究、编译、组织领导等工作,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做出一定成绩,在省内有一定影响,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在省级文化部门、省舞协主办的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奖者; (四)从事民族民间舞蹈,群众舞蹈等工作,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做出一定成绩,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委托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居住在本省的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为本省当然会员。兄弟省市会员移居本省,并继续从事舞蹈工作者,经办理手续可由原籍转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破坏本会工作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即停止其会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主席团任命。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1/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3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得到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文联和省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或专职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联、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历届主席、副主席人员名单第一届1950年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梁伦 副主席:吴琼林 第二届1980年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梁伦 副主席:查烈、方明、许孑然、诸幼侠、陈翘 第三届1985年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梁伦 副主席:查烈、陈翘、杨美琦、张志林、诸幼侠、倪路、廖骏翔 第四届1990年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陈翘 副主席:杨子达、杨美琦、张志林、张国良、鲍忠棠 第五届1995年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陈翘 副主席:杨子达、李华、杨美琦、张丹丹、张润华、鲍忠棠、潘志涛 第六次2000年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陈翘 副主席:杨子达、杨美琦、李华、张丹丹、张润华、潘志涛 第七届广东省舞蹈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主席:谢晓泳 副主席:文祯亚 刘 晶 李 华 李永祥 张丹丹 张润华 汪 洌 高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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