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网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网商协会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的规定,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本协会指导单位。 关于协会广东省网商协会以合力并进,诚信共赢为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以缔造e时代的新商业舞台作为我们的愿景;以做商务电子化的推动者为我们的使命,本着合力、沟通、分享、责任的核心价值观,全力打造一个开放兼容的分享式服务型平台。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要求,广东省工商局依法指导由省内著名网络经营企业联合发起成立广东省网商协会,探索工商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网络市场监管新模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我规范、约束和教育的自律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网络市场经营与管理的积极性。 目标宗旨广东省网商协会以促进广东省网商行业健康发展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 文化理念协会的理念:合力并进,诚信共赢 协会的使命:做商务电子化的推动者 协会的愿景:缔造e时代的新商业舞台 服务方针1、为会员服务:帮会员赚钱,帮会员省钱,帮会员扬名,帮会员公关,帮会员维权。 2、为行业服务:整合行业资源,建立行业标准及自律守则,倡导诚信共赢的理念,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 3、为政府服务: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工作,发挥桥梁、纽带、助手和参谋的作用。 4、为社会服务:树立广东省网商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网购各方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社会民众共享网络高科技带来的方便与快捷。 “123战略”目标“1”:在会员企业、行业及政府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 “2”:建立两个体系:(1)行业自律规范体系;(2)行业诚信发展体系。 “3”:打造三大平台:(1)会员服务平台;(2)会员交流合作平台;(3)会员创新发展平台。 成立背景广东省网商协会是由来自广州、东莞、佛山、惠州等各个地区的网商专家共同讨论协会的章程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广东省网商协会作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唯一的省级网商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的规定,由广东省网商从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广东省网商协会的从业单位包括:利用网络作为媒介、工具或者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及从事教育、科研、商业模式创新等活动的企业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核心作用立足于起点高、功能全和技术先进、运用互联网的手段和理念,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搭建网络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实行“以网管网”,实现对网络市场的有效监管。建立起全省统一、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平台,该平台主要可分为网络经营公众服务网、网络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网络广告监管系统、搜索引擎系统、管理及统计分析系统五个部分,为规范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众所周知,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珠三角地区是中国中小企业最为密集的地区之一,其商务总量居全国首位,外贸出口、中小企业数量、GDP等都遥遥领先于其他省份,是网商聚集和应用最广泛、创新最多的中心地区之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对广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广东正积极培育发展网商行业企业,不断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全力将珠三角打造成为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面对以上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网络安全监管、行业自律机制以及诚信体系缺失,网络市场运行规范性不强,网络维权艰难,纠纷难以协调等方面。如何保持网络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是全体网商的责无旁贷的责任。 服务体系协会将逐步设立若干功能平台,主要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并根据会员不同层次的需求,为会员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网商征信服务平台,专业委员会,网商权益交易服务平台,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网商投融资服务,网商供应链整合,网商创新研究院,网商人才资源,行业报告等。 网商诚信体系协会秉着诚信共赢的理念,一直致力于推动网商行业诚信建设,倡导以诚信吸引顾客。 协会成立大会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与广东省网商协会联合发布《广东网商诚信经营倡议书》,并号召成立“广东省网商诚信建设委员会”,鼓励广大网商参与广东网商诚信建设;协会相继启动“守合同重信用”网商企业公示活动,推出“公允有信网商征信服务平台”及网商“先行退赔”机制;为了从根本上引导行业规范建设,协会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网上交易服务规范——投诉管理》标准立项并已获省质监局批准立项。 协会打造网商诚信体系,旨在帮助网商企业提升企业公信力、保护知识产权、扩大销售渠道。 公允有信网商征信服务平台为了提高诚信经营网商的公信力,建立消费者安心消费的信心,帮助企业建立品牌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广东省网商协会首创推出网商综合征信服务。 征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企业真实性信息查询、先行退赔、投诉举报等服务,让消费者安心消费;征信平台为企业提供征信服务、加入先行退赔机制、处理先行退赔及消费者投诉等服务,帮助黏住顾客。 网商企业真实信息的征信,征信范围可以无限广阔,并且是动态实时的。例如包括网商经营主体及网站信息、资质、产品、知识产权及授权经销信息、服务承诺、社会荣誉、投融资情况、顾客投诉及处理反馈等。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为会员提供信用背书,以消除顾客疑虑为主要目标,同时成为网上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大利器。 先行退赔机制“先行退赔”机制倡导由会员与顾客和解网购的纠纷,用信誉和服务粘住顾客。 “网商先行退赔办法”有别于市面上的其他赔付机制,坚持“网商自愿加入、对各自买家负责、协会托管执行、消委会监督”运作等原则。网商企业可自愿申请加入先行退赔机制,先行退赔条件由网商企业与协会协商修订;“先行退赔”不采用基金池的做法,银行与协会为参与先行退赔机制的企业分别设立独立专项帐号,作为该网商企业进行先行退赔的专项基金账号,网商企业须与协会签署授权划拨的相关协议;工商银行广东省工行对先行退赔基金进行资产托管,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对先行退赔机制的运作进行监督。该产品以增加顾客粘度为主要目的,并形成入口。 “先行退赔”机制的实施依托于网商征信服务平台,加入“先行退赔”机制的网商企业须成为网商征信服务平台会员,网商征信服务平台会员可自愿申请加入“先行退赔”机制。 “守合同重信用”网商企业公示活动“守合同重信用”网商企业公示是专门为网商行业量身订造的信用表彰,首次将国内最具公信力的政府信用公示体系引入网商行业,“守合同重信用”网商企业公示的网商企业将获得包括工商局、税务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厅以及财政、社保、银行、海关等17个政府部门共50余项优惠政策的扶持。 《网上交易服务规范——投诉管理》标准为了行业规范建设,在广东省工商局及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大力支持下,协会已向省质监局申报《网上交易服务规范—投诉管理》标准立项并获批准立项,并在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省标准研究院的支持下,邀请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企业共同编制标准,计划今年完成标准编制,明年发布实施。欢迎广大网商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 发展方向广东省网商协会立志于给会员提供一个合法经营的环境,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希望与广东地区所有从事网络经营和热衷网络事业的企业或个人一起携手建立网络诚信体系,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广大在广东经营的网商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助力“中国制造”、“广东制造”突破产业升级的瓶颈,并为会员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添砖加瓦、提升国际地位、应对风险危机,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广东省网商协会将积极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整合行业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引领及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大力普及与推广网上商业的发展应用,积极扶持、帮助传统企业开展网上商务,支持中小企业加速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推动行业标准及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升广东省网商行业在国内及国际上的地位,大力扶持持、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对企业的品牌保护。加强网络人才的培训和教育,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 广东省网商协会的成立是我省网商行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将为网商行业的发展带来全新的契机。同时也标志着我省网商行业向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自律化发展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也是我省网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会员管理协会架构会 长: 赖桂荣 秘书长: 黄子荣 副秘书长:马 科 陈文彪 葛 琳 协会秘书处下设6大部门:会员部,法律咨询部,信息部,合作外联部,宣传培训部,办公室。 会员分类单位会员: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 团体会员: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其他社会组织、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团体。 另设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非本会正式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会员体系广东省网商协会会员单位级别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协会按行业及地域吸收会员。副会长单位一般是由行业的领军企业来担当, 每个行业只发展2-4家副会长单位。 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银联、广东省邮政公司、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芭莎)、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腾讯公司、周生生、星外星唱片等均为协会副会长单位,并积极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以及行业领先地位,参与协会的建设以及给行业带来各种合作的资源。 广东省网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修订版)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网商协会(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明确会员义务,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广东省网商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会会员的入会、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 团体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其他社会组织、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经批准入会的自然人。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并书面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当为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设有分支机构或在广东省内从事网上商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凡符合《广东省网商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广东省网商行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团体以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团体申请人应: (1)在本会网站下载并填写《广东省网商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广东省网商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将上述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邮寄至本会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申请人应: (1)在本会网站下载并填写《广东省网商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由会员个人签章。 (2)将申请表、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申请材料邮寄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本会秘书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即由本会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并由本会颁发《广东省网商协会会员证》;本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广东省网商协会会员资格,会员应按照本会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二)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入会; (三) 优先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四) 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五) 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 本会为会员设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担任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单位,应当指派具体人员履行相应的职位责任。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执行会长单位10-20万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2500元/年; (五)单位会员、团体会员1000元/年; (六)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十七条本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前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根据会员等级的年会费额/12个月*本年度剩余月数),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九条会员应于每年12月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下年度会费。 第二十条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暂停获取优惠服务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会员如无正当理由拖欠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公告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本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理事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广东省网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e- Business Association,缩写为GDeBA 。 本会由广东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愿组成,是一个为实现共同目标及维护会员权益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会员对象包括:利用网络作为媒介、工具或者平台,从事商业、教育、科研及商业模式创新等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范,以促进广东省网商健康发展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促进广东省网商整体水平的进步,提升整体实力,提高网商“优质服务,诚信经营”的经营质量;围绕提升网商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网商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网商合法权益、推动网商诚信自律,反映网商的建议和要求而提供各种商务服务。 本会是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及管理下,展开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本会会长或执行副会长担任,由理事会决定。 本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民生等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探索网络商业活动的行业管理与运行机制,配合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和服务,促进地区行业有序、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倡议与制定行业规范、自律与诚信体系,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积极配合、承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网上经营资质的前期审核及执业资格的审批等工作; (二)收集会员意见,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及自我约束,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大力开展网上认证、诚信评估、信息查询和披露等工作; (三)建立协会网站,编制协会会刊,举办展会、讲座、座谈、培训、联谊等各类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行业宣传推广、信息交流等工作,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科研单位和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扶持会员创业及发展。组织出国考察,促进两岸三地行业合作,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 (四)整合行业资源,多方合作推动行业标准及职业标准的建设,推广与普及网上商业的发展应用,积极扶持、帮助传统企业开展网上商务,提升广东省网商行业在国内及国际上的地位,支持、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 (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网商业情况,收集、统计、分析、发布信息。向政府提出规划和制订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的建议,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六)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 团体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其他社会组织、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经批准入会的自然人。 本会另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名誉顾问,由理事会聘请,为本会非正式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广东省网商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 (三)承认、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自愿加入本会; 诚信、守法经营。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本会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经理事会或章程规定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由本会处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期间,不享有该权利; (二)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享有取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七)享受本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 (八)享有法律、法规及本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自觉维护本会声誉、维护会员间团结; (九)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准则及本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类: (一)执行会长单位10-20万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2500元/年; (五)单位会员、团体会员1000元/年; (六)个人会员500元/年。 会员缴纳会费的方式,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故拖欠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经本会书面通知,并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告后,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本会将视情况对其进行教育、警告、批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当会员数目超过500个以上时应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名额的最高上限为1200名。 会员数未达到选举会员代表标准时,由会员大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相关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应当在本行业内可以起到表率作用,由会员提名,经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情况特殊时,可以通讯开会投票)。 会员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及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 (八)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大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必须提前十五天以上通知各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未通知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且未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缺位的代表由理事会按相应名额进行推选,并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的最高上限为360名。 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选举实施细则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及较强议事能力,具有奉献精神,能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利益的会员代表中选出。每届理事任期与当届会员代表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成立换届筹备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名下届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及秘书长人选;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本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拟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审议新申请人(理事以上类别会员)的入会申请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九)审议通过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的设置; (十)审议通过各专业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通过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标准、办法及程序实施细则; (十二)根据本章程规定,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 (十三)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本会副秘书长; (十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换届筹备委员会的成立办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将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授权执行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从业时间较长、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理事当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的最高上限为120名。 常务理事选举实施细则由本会另行制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代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除(二)(十二)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若干人,执行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执行会长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协助会长对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执行副会长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协助会长履行职权及管理本会会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执行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安排。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两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选举实施细则由本会另行制定。 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协会的单位会员代表中产生,并指派专人担任。监事任期与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本会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等成员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 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及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 (六)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七)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会员的整体利益。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章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策,承担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组织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制定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标准、办法及程序实 施细则,报理事会批准; 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计划; 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向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 或解聘以外的部门人员; (七)提议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八)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聘请相关人员担任兼职(名誉)副秘书长,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以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具体设立标准、办法程序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被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协会下设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大事记2010年12月31日,广东省民政厅同意筹备成立广东省网商协会。 2011年1月12日,广东省网商协会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广州网商服务公司等成为创始会员。 2011年2月16日,广东省网商协会获得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 2011年3月,广东省工商局授权广东省网商协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网商企业公示活动推荐和初审工作。 2011年3月25日,广东省网商协会成立大会暨诚信·合作·发展高峰论坛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召开。 2011年3月25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与广东省网商协会联合发布《广东网商诚信经营倡议书》。 2011年5月5日,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冯湘勇一行视察网商协会。 2011年5月14日,广东省网商协会联合副会长单位——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举办“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扶持服务广东网商金融措施专题说明会”。 2011年5月18日,广东省网商协会第一次副会长活动在广州举行。 2011年5月20-23日,广东省网商协会携十二家会员单位参加第三届网博会。 2011年5月26日,广东省网商协会与园洲服装协会进行交流活动,组织二十六家会员单位参观惠州园洲纺织服装基地。 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副司长杨洪丰、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各处室领导亲临广东省网商协会指导工作。 2011年6月17日,广东省网商协会首次常务理事活动在广州举行。 2011年7月4日,联合省消委会共同召开“网商先行退赔机制”启动说明会。 2011年7月16日,广东省网商协会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网商投诉处理》的标准获批准立项。这是全国首个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地方标准。 2011年7月上旬,IBM为协会专设“中国电子商务Mini EMBA课程”,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培训。 2011年8月16日,广东省网商协会召开“公允有信”网商征信服务平台启动发布会。省工商局副局长冯湘勇、省知识产权局领导副局长严小宜、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副总经理程小琪、省消委会秘书长罗卫光、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吴新军等领导,以及会员单位、金融机构、媒体代表等百余人出席会议。 2011年9月,广东省网商协会受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委托,进行《行业协会在网购诚信体系构建中的地位和作用》专题研究,委托协会开展“诚信网购”平台建设工作等。 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网商协会联合广州电子商务产业园与广东天拓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理事活动。 2011年11月,“公允有信”网商征信服务平台分别与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推出“诚信网购实惠行”系列活动。协会数十家诚信网商会员单位联手金融机构进行“正版正货”诚信网购专题活动,为网商打造一个零成本获取优质用户、营销推广零费用的合作平台,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网购体验。 2011年11月起,我会组织编制起草的《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网商投诉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并开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标准将于2012年3月颁布实施。 2011年12月7日,广东省网商协会在东莞召开“2011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峰会”,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省经信委、东莞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共有1300多名网商企业负责人参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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